雄安应急发〔2023〕51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雄安新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应急管理局:
《雄安新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安新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简化申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冀应急〔2022〕21号)《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2号)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
第三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管理。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为雄安新区辖区内的三级企业定级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新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生产监管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工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应与双重预防机制有效融合,按照《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创建运行指南》(DB1331/T044-2023)《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级评定》(DB1331/T045-202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级评定》(DB1331/T046-2023)开展创建和定级。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新区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情况等,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体系创建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新区应急管理局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为标准化定级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七条 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
三级标准化组织单位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组织现场评审、现场复核、年度抽查、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档案管理以及新区应急管理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负责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组织单位和参与现场评审的相关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不得对评审工作进行重复收费,不得接受被评审企业任何财物和宴请。
第三章 建设和申请
第九条 新区应急管理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标准化融合创建工作计划,并纳入各县年度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的内容。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计划筛选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好、安全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无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台账,记录企业标准化建设定级情况。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企业实际生产工艺流程、风险情况和职责分工,建立职责明确、可操作、可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及风险辨识精准、管控措施有效的双重预防机制并推进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促进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融合,避免重复创建。企业应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其中,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一条 新创建企业在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向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创建申请,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组根据企业报告或实地检查情况提出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标准化创建和定级申请全程通过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平台办理,申请创建和定级的企业按照标准化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在“互联网+安全生产”平台上传。
第十二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组织单位提交评审申请相关材料(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四章 审核和评审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等,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后,组织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现场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5),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一票否决,提前终止评审,现场评审不予通过。
(一)经对照,企业标准化自评报告采用标准错误的;
(二)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现场评审期间,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停业、停工待料、大修、装修或其他非正常生产、运营等情况的;
(四)申请材料不真实,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现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严重不符的;
(五)企业不配合评审组合理检查和取证(包括文字、影像等)的;
(六)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存在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与制度文件“两张皮”现象的。
第十八条 三级标准化评审实行监审员制度,监审员由组织单位委派专业人员担任,对标准化评审全程监督指导,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对评审现场和监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公示和公告
第十九条 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新区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报送情况进行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以及保定银保监分局。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新区应急管理局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新区应急管理局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区和三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台账,记录标准化定级相关情况,新区对组织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新区和三县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撤销其等级。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以及保定银保监分局。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 新区及三县应急局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定级相关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标准化评审单位兼被评审企业咨询单位、收受被评审企业财物、接受被评审企业宴请,或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在新区评审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新区及三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标准化等级企业按照新区应急管理局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管,对未达标企业加强监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的,原则上一级、二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优先对标准化等级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二十七条 三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