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雄安新区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全力做好新区积分落户工作,根据《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公共服务局会同改革发展局负责制定年度积分落户计划,公共服务局负责新区积分落户实施工作的组织管理。
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积分指标信息审核、认定评分、异议核查及落户办理等工作,共同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三条 积分落户坚持总量调控、结构优化、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四条 新区年度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于每年5月份启动,分为申报、审核、审核结果查询、公示、落户办理等5个阶段。
第五条 新区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通过雄安新区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六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经过用人单位确认隶属关系,填报个人积分指标信息,提交落户申请。用人单位应符合新区产业准入政策、在新区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纳税。
第七条 新区各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进行联合核查,不能通过系统直接审核比对的指标信息,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佐证材料。
第八条 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系统上提出申诉,公共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复核。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第九条 在审核结果查询结束后,申请人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 公共服务局根据年度落户计划,按照申请人积分从高到低拟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落户人员情况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落户资格起始时间自发布落户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新区公共服务局实名书面举报,公共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积分落户资格,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指标解释
第十三条 资格条件解释
(一)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申请人应持有雄安新区核发的《居住证》,《居住证》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申领。
申请人应在新区用人单位参加并连续缴纳职工养老、职工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各项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且积分落户申报时缴费状态正常。各险种实际缴费记录计算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且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
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视同在新区缴纳年限。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截止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应为男60周岁(不含)以下,女55周岁(不含)以下。如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以公安机关记录为依据。
(四)属于雄安新区引进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员:指由新区人才工作机构按有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积分指标解释
(一)年龄指标:年龄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依据。年龄计算时间截止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积20分;超过45周岁(含)的,每超1岁,少积1分。
(二)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和技能等级证明。申请人取得正高级职称的,积50分;取得副高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级的,积24分;取得中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的,积8分;取得助理级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级的,积4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分,不累积计算。
(四)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指申请人与新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新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以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每满1年的,积3分。按照申请人在新区用人单位参加并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月数除以12计算,不包括补缴月数。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指申请人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每满1年的,积1分。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拥有新区合法产权的自有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办理登记备案并依法纳税的租赁房屋、用人单位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等。申请人在每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的月数之和除以12,即为该类住所合法稳定居住年限。同一时间自有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单位宿舍等不重复计算积分。
(六)荣誉表彰指标:指申请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勋章、荣誉称号,或获得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联合颁发的个人荣誉表彰的,加50分;获得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名义颁发的个人荣誉表彰的,加24分;获得以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颁发的个人荣誉表彰的,加18分。以上情况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计。
(七)创新创业指标:申请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创新型、示范性产业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加24分。
申请人在人社、科技等领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新区级奖项的,可依据统一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积分,获奖时间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只计单次最高分,不累积计算。
申请人在新区创业并带动10人以上稳定就业的,加12分。稳定就业以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为标准,带动就业人数每增加10人,加3分,总分不超过48分。
(八)个人纳税指标:指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连续3个自然年度的年均纳税额,纳税额以税款实际净入库数为准,纳税时间以入库时间为准。不满3个自然年度的,按3年计算年均纳税额。
申请人在雄安新区入库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均5万元以上的,加5分;年均1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根据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金,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根据企业在雄安新区缴纳的税金,按照其出资比例计算个人纳税额,年均纳税2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申请人有两项以上纳税额的,各项加分可以累计,纳税指标最高加30分。
(九)违法行为指标:申请人近5年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减20分,处罚次数以公安机关认定记录为准。
(十)不良征信指标:申请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人的,每被认定一次失信,减12分。
第十五条 申请人自新区设立前在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含托管区域)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连续居住、纳税的,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纳税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新区承接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申请积分落户的,在京期间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1分。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年限、连续居住年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填报积分指标信息真实准确,并共同对填报积分指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取得新区常住户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注销,并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对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纳入新区数字信用信息平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办理积分落户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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