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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关于对“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4-12-13 16:59:13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就“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新区范围内的“校园餐”经营主体,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及学校食材供应企业等。

 二、举报奖励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资格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六)“校园餐”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七)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三、举报途径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0312-12315投诉举报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四、奖励实施

  (一)举报奖励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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