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政字〔2024〕38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关于进一步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加速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完善雄安新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新时代创新高地和创业热土,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雄安新区范围内完成经营主体登记、税务登记、有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具有较强科技特色并在主业领域形成较好产出的创新型企业,将其纳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孵化载体培育库分类施策,建立梯次型、全周期引育体系。
第三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首次纳入新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对首次评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对重新评定通过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对重新评定通过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对符合“三新一强”战略方向的重点“小巨人”企业,按上级财政奖补资金1:1进行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对规模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增资扩产的,在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且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根据规划条件限制范围适当提高容积率新增自用生产场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单个企业以30万元/年为上限发放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企业当年创新投入的50%。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入库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增量的10%~3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入库企业,实际研发投入超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
2.对输出技术合同的企业,上一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1‰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吸纳京津技术合同的企业,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成交额的0.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单个企业以10万元/年为上限发放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支付企业当年创新投入的50%。
第五条 对孵化载体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专业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综合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首次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一次性支持。
2.对首次认定(备案)为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第二年满足相应条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
3.对新区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表现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支持。
4.对引进和培育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载体,分别按15万元/家、10万元/家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新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以当年在新区办公的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按照人均10平方米办公场所、1.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运营支持,单个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遵循“鼓励发展、合理清退、公平公开、良性更新”的原则,根据在库企业发展情况组织监督核查,对出现无法达到入库标准、经营管理不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企业给予警示或清退出库,确保在库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企业同时满足同类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入库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规范合理使用,有据可查,其中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第九条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承担。
第十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动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评估修订期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施行期间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本措施同步调整。《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雄安政字〔2022〕28号)同时废止。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