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改发〔2024〕71号
关于制定雄安新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各片区管委会,新区有关部门,河北雄安光大生态产业园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全面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根据《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有关要求,经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雄安新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雄安新区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包括收运环节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每吨不超过2580元(每千克不超过2.58元)。医药公司、科研单位、血站、血液透析机构等特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处置费可由医疗机构与处置单位协商确定。
二、雄安新区范围内所有医疗废物应全部转运至新区垃圾综合处理设施项目处置,严禁外运。
三、学校、幼儿园、党政机关医务室免收医疗废物处置费。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雄安新区全域。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