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雄安新区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雄安新区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推动雄安新区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河北雄安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局”)组织的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及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区建设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四条 新区建交局负责统筹协调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并对新区建设科技项目归口管理。
新区建交局可以委托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为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新区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新区建交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加强雄安新区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新区建交局对新区建设科技项目进行征集。经遴选符合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要求并且能够支撑新区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优秀项目,推荐至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建交局联合开展评审、立项,根据相关程序对项目予以支持,并按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新区建交局应当围绕国家、河北省和新区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任务,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应当载明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 申报的新区建设科技项目应当聚焦建设科技发展前沿或者重点技术领域,聚焦“雄安质量”目标,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对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有积极作用,并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成果无权属方面的争议。
第九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的项目应当是为建设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具有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的科学研究项目,符合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要求,可以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申请科研开发的项目应当属于建设领域内开展的工程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技术产品开发等项目,可以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当属于应用国内领先或者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技术、综合效益显著和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并且符合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具备技术应用相关条件,完成相关工程建设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项目,应为已经立项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雄安新区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究内容应为与标准编制相关的技术研究体系、工程示范试验等内容,并且符合相关创新性、先进性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应当属于新区有关单位与拥有相关领域先进理念、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同行开展合作的项目,并且有助于提升新区建设科技创新水平、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攻关和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的搭建。
第十四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工程建设标准和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应当在新区实施。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且不存在科研诚信异常情况。
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牵头申报。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者由其他获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参与单位牵头申报。
国际标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新区单位牵头申报。
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或者博士学位)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任单位相关业务负责人职务,能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实施成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必须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实施新区建设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自筹解决,需财政资金资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八条 受新区建交局委托的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进行初步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申报单位到评审现场答辩。对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出具是否同意申报项目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专家评审,并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报送新区建交局。新区建交局审核通过后,发布年度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立项通知。经遴选出符合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要求并且支撑新区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的优秀项目,推荐至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建交局联合开展评审、立项。
已在国家、河北省立项的科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要求的,可以直接予以立项。
第二十二条 经新区建交局确定立项的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申报书由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申报单位各自存档,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区建交局应当加强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的动态管理与服务,可以根据项目需求协调专家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年年底向新区建交局报告当年度新区建设科技项目总体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已立项的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立项通知要求以及申报书承诺的内容和实施期限组织实施新区建设科技项目。
第二十五条 新区建交局委托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中期检查工作。实施期限为一年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第6个月末开展中期检查;期限为两年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第一年末开展;期限两年以上的,在项目立项后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六条 新区建设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本办法和立项通知的要求及申报书内容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需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新区建交局可以撤销项目立项。
第二十八条 新区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作出调整。
项目负责人、参与单位、技术骨干、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限等重要事项需要调整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新区建交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其他事项需调整的,承担单位报新区建交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区建设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实施期限完成,需要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当在期限期满前向新区建交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新区建交局批准后,按延期期限组织实施。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按原期限组织实施。
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新区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向新区建交局申请项目撤销,或者由新区建交局直接撤销项目立项:
(一)国家、河北省或者新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未能落实,或者技术骨干发生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承担单位、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有调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一条 新区建设科技项目应当在实施期限或者经批准延期期限结束后6个月内,由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将验收材料报送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书、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证明文件等。
国家、河北省立项的科技项目,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通过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经新区建交局核查同意后,由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鉴定或验收委员会对建设科技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采取会议评审或者函审形式。
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7人(含7人,一般为单数)以上专家组成。专家须具备高级职称以上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实践经验。建设科技项目完成单位人员不得担任验收项目的验收委员会专家。
第三十三条 新区建设科技项目验收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项目通过验收。未完成项目目标、考核指标的,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实施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第三十四条 第三方受托机构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验收结果报送新区建交局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整改期限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重新验收或者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由新区建交局撤销项目立项,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新申报项目。
第三十六条 超过实施期限或者经批准延期期限6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由新区建交局撤销项目立项,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新申报项目。
第六章 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建设领域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建设领域技术创新体系。
第三十八条 对适宜成果转化的新区建设科技项目,应当在验收意见中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新区建交局应当及时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适时发布新区建设科技项目成果目录。
第三十九条 新区建交局可通过召开成果发布会、组织观摩、展览展示等方式,对新区建设科技项目进行宣传,承担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承担单位可对所承担的新区建设科技项目进行宣传,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自身特点面向公众开放研发和生产场所等,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
第四十条 新区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符合新区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优先给予资助。符合相关科技奖项奖励条件和要求的,按照程序优先提名推荐其参评相应的科技奖项。
第四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新区建设科技项目,技术、产品研发升级后,可以按照新项目进行申报,新区建交局可以优先予以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新区建设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区建交局撤销新区建设科技项目立项或者收回验收证书,并计不良行为记录,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在项目的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二)抗拒、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三)承担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
(四)严重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建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