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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

2024-07-26 09:29:02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雄安政办字〔2024〕24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河北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已经新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4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反应机制,有效组织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内河险情扩展,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内河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雄安新区水上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坚持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内河搜救应急预案》《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雄安新区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内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

  二、应急预案体系

  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体系由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县级内河搜救应急预案、基层内河搜救应急预案等组成。

  1.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河北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是雄安新区预防和处置内河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

  2.县级内河搜救应急预案。参照雄安新区有关做法,结合三县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县级内河搜救应急预案体系。

  3.基层内河搜救应急预案。各乡镇应当根据水域分布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根据职能,完善工作程序或保障方案。

  三、机构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雄安新区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现场指挥、专家咨询组、内河应急搜救力量等组成。

  (二)应急领导机构 1.新区指挥机构及职责

  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雄安新区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领导小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河搜救办公室”),内河搜救办公室设在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内河搜救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分管交通运输副局长担任。

  内河搜救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有关水上搜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业务指导;

  (2)拟定内河搜救应急预案;

  (3)拟定内河搜救预算;

  (4)协调内河搜救力量;

  (5)组织、协调内河搜救行动;

  (6)组织搜救演习、演练及相关培训;

  (7)开展与其他内河搜救单位的搜救合作;

  (8)协调、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内河搜救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由新区有关部门,三县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内河搜救行动实际,承担内河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机构改革后,各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主动承担内河搜救相应职责。

  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协助获救外籍人员及港澳同胞的遣返和死亡、失踪外籍人员及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伤亡和失踪台胞的联络等善后处置工作。

  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负责组织指导体育、旅游等领域水上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内河搜救应急行动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监控网络虚假言论及负面舆情,加强舆情引导处置。

  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会同新区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做好内河搜救中通讯保障应急工作;协调新区电信营运企业为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提供通信保障;负责内河搜救工作的资金支持。

  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单位参加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组织发布内河航行警(通)告。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渔业等领域水上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民政系统力量参加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负责内河渔业船舶遇险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上搜救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建立新区内河搜救医疗联动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遇险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内河公共安全教育和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内河搜救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技术机构给予水上搜救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指导;维护内河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根据需要组织行业有关单位船舶参加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及调动应急物资参加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内河搜救应急救援行动;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遇险获救中国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雄安新区公安局:负责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案件侦查,以及遇难人员身份甄别等相关工作。

  雄安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内河搜救现场的气象保障,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短期天气预报等信息,提供内河搜救应急所需的实况气象信息。

  三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内河搜救机构开展工作,具体组织指挥本地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参加内河搜救应急反应有关工作,保障本地内河搜救机构工作经费及应急资金的落实。

  3.各县指挥机构职责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内河搜救机构由各县人民政府组建,业务上统一接受新区领导小组指导。三县内河搜救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河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编制、运行、更新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河搜救应急演习、演练、宣传培训工作等。

  (三)现场指挥现场指挥由负责组织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人员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各项应急指令,协调现场力量开展搜救行动;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组织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反应行动进展情况和结果;

  4.根据现场实际,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终止行动建议。

  (四)专家咨询组负责潜在重大危险评估、事态发展趋势研判工作,对应急资源配备、应急行动及调整部署等提出专家建议。

  新区内河搜救专家咨询组由海事、救捞、消防、医疗卫生、环保、水文、气象、通信、园林、渔业安全管理和法律等方面应急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备案。

  (五)内河应急搜救力量 1.内河应急搜救力量组成

  内河应急搜救力量包括:消防救援机构综合救援力量、各部门牵头组建的专业救助力量、交通海事执法队伍等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内河应急搜救力量职责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2)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听从指挥,及时报告动态;

  (3)内河搜救应急行动结束后,按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要求,协助总结搜救工作;

  (4)参加内河搜救机构组织的应急搜救演习、演练。

  (六)组织体系框架图详见附件1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气象、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提供可能引起内河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二)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内河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内河搜救机构应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渔业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关渔业船舶的管理,拓展获取内河风险信息渠道,及时将各种内河风险信息通知渔业船舶和相关作业人员,保障安全。

  (三)预警支持系统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中国雄安官网、雄安发布、安全雄安公众号等进行发布。新区有关部门、三县人民政府应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应急搜救报警电话或报警途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其他获知预警信息的单位或人员有义务向内河搜救机构及时报告预警信息。

  五、水上突发事件分级与报告

  (一)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参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规定,水上险情信息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4个级别: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内河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二)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

  内河搜救机构按照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1)发生任何等级的内河突发事件险情,事发县内河搜救机构应立即报告所在县人民政府,同时按规定时间报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0312-5628521),需要通报县级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发生较大以上内河突发事件险情,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内河搜救办公室报告;发生重大以上内河突发事件险情,可越级报告。

  (2)发生任何等级的内河突发事件险情,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0312-5628521)接到内河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新区领导小组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0312-5621000),抄送新区应急管理局,并逐级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内河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报告内容

  内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六、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内河遇险信息接收与处理内河搜救机构接到内河险情信息,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进行险情研判,主要内容包括:险情级别,开展搜救行动的搜救区域,可以调用的搜救力量及投入后可能取得的效果,气象、距离等对搜救行动的影响,是否需要搜救专家咨询组及其他援助,确定初步的搜救应急反应方案。

  (二)先期处置 1.内河险情事发地接警的内河搜救机构应启动相应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2.特殊情况的先期处置

  (1)内河险情发生地不在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最初接到信息的内河搜救机构应立即向事发地内河搜救机构通报,并向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报告;

  (2)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直接接到内河险情报警,应立即通知事发地内河搜救机构;

  (3)内河搜救机构对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权限有疑义的,应立即报请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确定;

  (4)搜救行动涉及相邻区域内河搜救机构的,应立即报请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协调;

  (5)最初接到内河险情报警的内河搜救机构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并立即启动应急反应,直至内河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内河搜救机构或上一级内河搜救机构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止;

  (6)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内河险情时,内河搜救机构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通报。

  (三)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原则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2)任何内河突发事件,事发地内河搜救机构首先进行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分级响应,不影响各搜救机构对所属行政区内内河突发事件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2.分级响应行动

  (1)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按照《河北省内河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新区及各县内河搜救机构听从搜救指令配合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是指由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内河应急反应行动。

  新区领导小组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内河突发事件事态需要直接组织时,及时启动Ⅲ级响应,承担指挥任务。各县内河搜救机构听从搜救指令配合做好协调、处置工作。

  新区领导小组认为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省内河搜救办公室支持开展应急响应。

  (3)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是指由各县内河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的内河应急反应行动。

  各县内河搜救机构接到内河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Ⅳ级响应,承担指挥任务;

  各县内河搜救机构认为需要升级应急响应的,向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提出升级响应请求。新区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直接组织时,应急响应提升至Ⅲ级响应。

  (四)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1.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1)制定并适时调整应急搜救方案,确定搜救区域,选择适当的搜寻、救助方式,并组织实施;

  (2)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应急力量时应遵从快速、有效原则,考虑水文、气象和水域环境等条件,考虑应急力量安全因素;

  (3)指定现场指挥,下达搜救任务;

  (4)根据情况召集专家组,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定负责人;

  (5)确定内河搜救应急通信方式;

  (6)履行险情信息上报和应急指令下达职责;

  (7)组织、协调落实有关应急保障措施。

  2.应急指令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指导搜救力量开展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搜救应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救助、所执行任务及其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水域情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及有关情况报告的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五)搜救效果评估与响应级别调整承担应急指挥的内河搜救机构应跟踪搜救行动进展,根据现场搜救情况,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根据需要,组织搜救专家咨询组成员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及搜救方案,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六)应急行动终止 1.负责组织指挥内河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内河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者在当时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内河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内河突发事件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2.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的搜救机构作出。发生较大以上内河险情,作出终止应急行动的决定,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搜救机构。

  (七)信息发布 1.内河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宣传网信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内河突发事件的,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区宣传网信局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要配合新区宣传网信局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全面掌握内河险情应急舆情发展态势,分析舆情民意动向,通过网络等平台舆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舆情呼声,第一时间消除负面信息导致的不利影响。

  3.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内河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获救人员健康状况,医疗和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伤员处置

  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2.获救人员处置

  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或外籍人员,由事发地外事办协助安置。

  3.死亡人员处置

  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处置,公安部门协助;港澳或外籍死亡人员,由事发地外事办协助处置。

  (二)社会救助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三)搜救效果评估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负责组织一般和较大内河突发事件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经新区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省内河搜救办公室。同时按照要求协助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内河突发事件搜救效果评估工作。(四)内河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处置与控制流程图详见附件2

  (五)内河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详见附件3

  八、应急保障

  (一)应急准备三县人民政府根据内河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需要,划定应急避险水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在划定内河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内河功能区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需要。

  (二)应急工作组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根据内河险情实际和搜救成员单位相关职责,必要时可成立新区内河搜救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善后处置组、医疗救助组等。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内河搜救机构应配备常规和内河搜救应急通信设备,并建立设备使用、保养制度,保证搜救应急行动通信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应指导新区电信营运企业加强设备和线路维护、管理,确保内河搜救应急公众通信网安全畅通,发生内河险情时,根据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提供手机等通信设备定位服务。

  (四)应急力量和保障

  1.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本行业专业应急队伍参与内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任务。各乡镇和社区、村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水上搜救方面发挥就近就便的优势,在县级内河搜救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2.经费保障

  (1)新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需内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新区本级业务经费及应急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预防与应对内河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内河搜救应急资金。应急资金根据内河搜救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以险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为主。发生Ⅱ级以上内河险情,可以由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向省内河搜救办公室申请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内河搜救机构应按规定使用、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资金。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3.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雄安新区当前水域实际情况,由新区有关部门、三县人民政府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内河搜救所需应急物资装备供应充足;新区及三县有关部门应确保内河搜救所需生活类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

  4.交通运输保障

  内河搜救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内河应急实施交通运输保障。

  5.医疗保障

  内河搜救机构应联系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内河搜救医疗联动机制,明确内河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等任务。

  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为内河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内河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7.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新区管委会或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

  (四)宣传培训内河搜救机构要组织编制内河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内河搜救应急预案信息,开展内河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内河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对内河突发事件能力。各有关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内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内河搜救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含应急志愿者)要加强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五)演习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举行内河搜救演习。每3年举办一次综合演习,每年举办一次搜救单项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根据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县内河搜救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举行一次搜救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根据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六)奖励与责任内河搜救机构应对在内河搜救应急反应行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补偿或表扬。对不服从、干扰内河搜救机构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内河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内河搜救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内河突发事件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内河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1.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负责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报新区管委会批准。三县内河搜救机构负责各自县内河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内河搜救机构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本级内河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最长不超过两年,并形成评审报告。

  3.雄安新区内河搜救应急预案报省内河搜救办公室备案,抄送新区应急管理局。三县内河搜救应急预案报新区内河搜救办公室备案。

  4.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内河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生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三)预案解释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组织体系框架图

  2.内河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处置与控制流程图

  3.内河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

责任编辑: 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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