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加强对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执法人员,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
第三条 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协调组具体负责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布投诉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人民群众反映的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事项;
(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举报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举报范围;
(二)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多种方式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举报人原则上应注明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及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予以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并对举报事项保密。
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0312-5628382,16633332580,地址:河北雄安新区容城县容西大水街办公区A202办公室,邮政编码:071700,电子邮箱:xaxqawb@163.com。
第八条 对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越权或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对新区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及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
(四)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五)对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的;
(六)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要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投诉、举报为名,故意扰乱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