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政字〔2024〕20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雄安新区高质量建设发展,压实建设工程参建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构建高效规范、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雄安新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布、应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雄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评分评价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不包括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产业投资单位等,所称施工单位不包括劳务分包单位。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咨询的,适用监理单位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是雄安新区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综合实力、建设管理水平和履约履职能力的重要依据和直接反映。
第五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记录、归集监管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得分和结果,统筹协调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新区政务服务主管部门是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负责将信用评价信息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按规定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招投标环节。新区综合党委负责党建联建信息审核。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信用扣分处理,或将信用信息书面反馈至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注册,做好自身信用信息申报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及分类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信用信息,由信用评价系统实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信用信息不分专业类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类别划分为:房建市政交通类、水利和生态治理类、园林绿化类。其中,房建市政交通类涵盖了除水利和生态治理类、园林绿化类以外的各类建设工程。
良好信用信息中的工程奖项信息按照不同工程专业分别申报和采集,其余信用信息不分工程专业类型。工程奖项信息涉及的项目内容包含多专业的,以该项目主要专业属性进行申报和认定,同一项目信息不得分别计入不同专业类型。同一不良信用信息适用不同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事项计取,不重复扣分。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为24个月。非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不纳入信用评价。所谓有效期,为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当月首日往前追溯的时间。
第三章 信用评价规则
第九条 信用评价分值=基础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其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满分为120分,最低为0分;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满分为150分,最低为0分。
建设单位按要求在信用评价系统注册的,可得到基础分值100分;施工单位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按要求在信用评价系统注册的,可得到基础分值90分;监理单位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且按要求在信用评价系统注册的,可得到基础分值100分;国家取消资质证书管理的,无需提供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在信用评价系统注册的,不计入基础分;在国家公共信用评价中为“差”等级的,经新区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确认,扣减10%基础分。
第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规则标准分别开展信用评价分值计算工作(具体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在信用评价系统中选择其直接控股或对其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公司,分项引用良好信用信息得分进行认定,具体操作流程以信用评价系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得分为105分及以上的,季度信用等级为AAA类;95分(含)~105分(不含),季度信用等级为AA类;90分(含)~95分(不含)的,季度信用等级为A类;对90分以下单位不再分类。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含)的,季度信用等级为AAA类;排名在10%~20%(含)的,季度信用等级为AA类;排名20%~30%(含)的,季度信用等级为A类;对排名在前30%以后的单位不再分类。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有关单位提交评价资料的基础上开展信用评价,按规定确定评价等级,每季度末集中开展一次,并在信用中国(河北雄安)网站正式发布和更新信用评价结果。
涉及对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事件)、“严重失信名单”信息的信用扣分,予以实时动态调整,其余事项按季度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新进入雄安新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信用评价系统中首次注册成功后,可选择暂按其所属专业类别单位信用评价得分的平均分或中位数的较低者确定初始信用评价分值,直至该单位获得首次信用评价。有关单位应在首次注册成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首次信用评价,否则届时按照基础分值自动计取。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施工合同估算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监理合同估算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信用标;施工合同估算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监理合同估算金额在150万元以下的,可不设置信用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高校、央企总部、金融机构、公立医院、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建设项目及其作为施工准备的土护降项目,自主参照执行。鼓励雄安新区其余建设项目参照本条款执行。
招标人按规定在施工招标、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信用标,信用标在总分中所占权重为5%-10%(见附件4)。信用评价系统应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信用标采纳的信用评价得分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以前最后一次信用评价季度性更新(包括实时更新)的分数为准。本文件印发后首次发布的信用评价分数,在下一次季度性更新之前,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信用标采纳的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公开进行施工或监理招标时,施工投标人之间或监理投标人之间采取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协议分工金额及权重。联合体信用评价分值按照联合体成员的协议分工金额权重加权计算确定。联合体投标人未提供联合体成员的协议分工金额权重的,按照信用分值最低的一方认定联合体信用分值。
施工投标人与设计(勘察)单位等其他类型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该施工投标人信用评价分值作为联合体信用评价分值。监理投标人与造价咨询、设计等不同类型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该监理投标人信用评价分值作为联合体信用评价分值。施工(监理)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两家及以上施工(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合同估算金额5亿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3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水运工程和生态治理项目,或监理标段合同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300万元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水运工程和生态治理项目,原则上招标人不再设置投标人企业奖项(业绩)、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认证体系等作为商务评分项,鼓励招标人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审核的主要因素,鼓励招标人适当放宽净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方面要求,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环节对净资产总额的要求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20%;其余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宜参照执行;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章 信用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严格实施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履约的信用监管。招标人应据实合理设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除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死亡、重病、注销执业证书等特殊情况外,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中标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原则上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申请更换中标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申请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包括建设单位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不包括本条款所列特殊情形),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严重失信名单和信用风险警示清单制度,从严管控严重失信行为,适用情形及管控措施见《严重失信名单和信用风险警示清单适用情形及管控措施》。
第六章 信用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雄安质量”杰出贡献企业(单位)认定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二条 对当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经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在竣工联合验收环节可采用信用承诺形式开展专项验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在建项目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率,优先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优先推荐有关单位、项目和个人参与各类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活动。
雄安新区根据法律法规实施不需要招标的抢险救灾等项目,应优先从当季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选取。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内各季度信用评价均为AAA级的单位,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统计核发“雄安新区建设领域诚信经营单位”证书。连续4个季度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的施工单位,自下个季度起1年内,免缴投标保证金,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当季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予以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发展普惠金融,开展金融信贷产品创新,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融资难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将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对企业和项目相关负责人提拔任用和确定薪酬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对无实质性后果发生,属于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情形的不良信用信息,有关责任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限期消除不良影响的,自不良信用信息生效的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无同类行政处罚或信用扣分的,可以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属实的,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十七条 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限期消除不良影响的,自不良信用信息生效的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无同类行政处罚或信用扣分的,可以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属实的,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信用风险警示清单”的单位,消除不良影响后按规定被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属实后,予以信用修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申请信用修复的,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三十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信用修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雄安新区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填报信用信息,确保真实有效,严禁重复提报同一信用信息骗取加分。发现有关单位提报虚假信息材料或重复提报加分的,按规定予以信用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由新区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应公平公正、廉洁自律;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雄安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分值在招投标环节的应用,自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的次日起实施。不良信用信息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生效,不溯及过往。新区此前印发的《河北雄安新区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雄安政字〔2023〕8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