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建交字〔2023〕24号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雄安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创造“雄安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现将《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绿色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绿色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绿色施工管理,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绿色文明示范工地创建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公路项目、水利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是指在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过程管理,在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绿色建造、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积极实践探索,具有观摩示范或推广价值,在雄安新区积极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择优向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第五条 质量安全文明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请、过程管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原则上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举行一次,一年不超过两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申报主体,可申报质量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一)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取得正式开工手续或按规定办理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完工,且不存在进度明显滞后的情形;
(三)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及雄安新区施工围挡设置导则等标准规范要求,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绿色施工、科技创新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且形成成熟的书面材料;
(四)建设项目积极申报“雄安质量杯”(雄安精品工程)或省级及以上工程奖项;
(五)建设项目未发现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无行政处罚事件及其他恶劣影响事件。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质量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申报主体。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工程开工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雄安新区工程质量安全绿色文明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本办法施行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已开工项目,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名单及报名材料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审定。三县项目由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审定。
第九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关注工程质量一次成优率,分析研判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绿色施工、绿色建筑及科技创新应用情况。发现建设项目存在明显缺陷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新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质量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审定工作并予以挂牌;可每半年组织一次观摩交流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和推介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完工且在建设全过程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绿色文明示范工地审定表》(附件2)。符合认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予核发“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绿色文明示范工地”证书,并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对质量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予以监督。任何社会主体或个人发现质量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存在问题隐患的,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取消资格;已经挂牌的,予以摘牌处理:
(一)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二)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及雄安新区施工围挡设置导则等标准规范要求;
(三)存在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或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产品和工艺;
(四)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发生其他恶劣影响事件;
(五)提交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六)施工过程存在明显问题隐患,或问题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
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要求和各项工作规定,严禁收取费用或接受礼品。凡违反有关纪律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涉事申报单位,一律取消其所有新区项目参与资格,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转变监管方式和优化政务服务,积极推广质量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优秀案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