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执法发〔2023〕46号
关于修改《雄安新区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为支持雄安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对《雄安新区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3年11月20日
雄安新区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雄安新区专利转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专利转化工作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1〕2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专利转化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冀知发〔2021〕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专利转化专项推进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市监函〔2022〕4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雄安新区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拨付至新区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新区改革发展局、新区综合执法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资金批复下达,负责会同综合执法局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
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公示、评审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独立法人。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对新区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根据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转让许可合同实付金额等因素择优按照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此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输出专利。支持新区高等学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下同)、科研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利转化运营的长效机制,推动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给新区内中小微企业。支持新区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提交专利开放许可信息,鼓励以阶段性免费许可,先试用、后付费,适当降低许可使用费等方式促进专利技术向中小微企业转化,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支持开展专利供需对接活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服务平台等优化专利转化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模式,促进专利转化。主要支持内容:
(一)按照部署安排,开展专利转化专题系列活动;
(二)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机制,发布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
(三)开展线上线下发布会、展示推介、路演对接活动,促成中小微企业完成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
(四)提升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供需对接服务能力,基于专利大数据检索和专利评价分析,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扩大交易规模、丰富交易方式,有效增进对接;
(五)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服务,探索和完善专利开放许可服务体系,提升专利技术许可效率。
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家单位不超过10万元经费支持。
第八条 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融资项目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对企业开展的每笔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按时还款完毕的,根据资金规模,经评审择优立项,对企业给予不超过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45%的贷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探索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进一步促进专利转化实施。对企业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根据资金规模,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件产品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支持辖区内知识产权重点产业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同申报专利导航项目,将专利信息与产业现状、发展趋势、政策环境、市场竞争等信息深度融合,明晰产业发展方向,找准区域产业定位,指出优化产业创新资源配置的具体路径。项目成果须有效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引,为企业研发创新、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申报主体是在新区注册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根据资金规模,经评审择优立项,给予每个专利导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雄安新区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建设工作。经国家认定或评审立项的雄安新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培育知识产权骨干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引导产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探索构建建立产业专利池、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建立高端知识产权服务链、培育知识产权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完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机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培育和扶持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对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各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专利导航,标准制定,专利池构建,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等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经审核,择优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专利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海外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信用保险等保险产品,经评审择优立项,根据专利保险产品当年度保费总额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采取一种方式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
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申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审核程序
(一)初审。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评审。新区综合执法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方案。
(三)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立项项目,在雄安新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新区综合执法局会同新区改革发展局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拨款手续,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 新区综合执法局在预算执行中,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新区改革发展局。
第十九条 新区综合执法局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指导新区综合执法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新区管委会或新区其他部门相同类别补助或补贴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的;
(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受补助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应当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提高专利转化运营水平及创新能力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获得补助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综合执法局会同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