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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供气供暖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2023-12-05 20:46:53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供气供暖价格收费行为,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对新区各有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气供暖经营者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暖供气供电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31号)文件,严格按照供气供暖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内项目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政策规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加强价格自律,公平有序竞争,树立诚信意识,履行社会责任。

  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供气供暖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规范经营收费行为

  供气供暖经营者要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行为,不得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河北省明令取消的费用,不得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严禁向用户收取供气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采暖费纳入房价,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热企业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四、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供气供热经营者如发生价格违法行为,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供气供暖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经过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价格违法行为的不法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切实维护供气供暖价格秩序稳定。在此,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供气供暖经营者在供热过程中存在超标准收取取暖费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 贾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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