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建交字〔2023〕111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为促进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雄安规建字〔2022〕93号)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印发的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雄安新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雄安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管理,年度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压年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新区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和发布补贴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项目筛选、专家评审、项目核查和公示等,负责项目库的管理;
(二)向新区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三)负责执行补贴资金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各具体项目资金,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进行补贴资金信息公开;
(六)建立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档案;
(七)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新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建设部门报送的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
(二)负责会同建设部门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补贴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
(三)按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对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八条 根据新区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开展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等事务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按约履责,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包括绿色建筑(尤其是获得绿色信贷前置的项目)、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健康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材应用等示范项目,绿色建筑创新奖励。
(二)智能建造与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等示范项目。
(三)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四)绿色城市。包括绿色生态城区、绿色社区、绿色街坊、智慧小区等示范项目,人居环境范例奖励。
(五)工程建设标准化。包括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优秀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程建设先进标准对标示范项目。
(六)建设科技。包括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的科技计划、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国际国内重要建设科技成果奖励。
(七)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技术与服务。包括本条第一至七项所列举范围的由社会第三方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标识评价、产品与技术认定等事项。
(八)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由补贴资金支持的其他范围。
第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符合支持条件,实行以下支持方式:
(一)补助方式。对已列入国家、省和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的示范项目、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工程建设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项目,新区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经审核通过后,按相应标准比例或级别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二)奖励方式。对申报项目达到的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水平或获得国家级、省级重要荣誉称号,经审核通过后,给予定额财政资金奖励。
(三)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一项绿色建筑创新奖励、绿色建材应用、第九条第二项绿色建造、智能建造、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国际国内重要建设科技成果奖励等实行奖励方式,第九条第八项按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支持方式实行,其他项目实行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资金优先支持市场投资项目。
对于补助项目,同一项目进行多项示范的可分别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对于奖励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可分别奖励。
第十三条 新区建设部门根据补贴资金支持领域和重点工作,牵头制定资金支持标准等内容。
(一)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补助标准,新建建筑获得三星级运行标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奖补:一星级5元/平方米;二星级10元/平方米;三星级2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补助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及其他试点项目,又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0元,单个项目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和零能耗建筑通称“近零能耗建筑”)和零碳建筑(包括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全过程零碳建筑)示范项目,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近零能耗建筑区域部分)补助100元,单个项目(以施工登记函或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为准)不超过300万元。
(三)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补助标准,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单个项目(以施工登记函或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为准)不超过300万元。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照地上建筑面积实施补助,且地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并达到AA级。
(四)绿色建材试点项目,奖励标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以施工登记函或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为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建设单位50%、设计单位20%、施工单位20%、监理单位10%进行分配。满足雄安新区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考核指标要求的,再额外给予建设单位每个项目20万元奖励。
(五)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标准,对列入雄安新区智能建造重点试点项目的,每个项目奖励建设单位20万元;对全过程采用BIM正向设计、应用效果好的示范项目(实现一模到底,图模一致、实模一致)给予设计单位3元/m²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在BIM全过程应用、部件标准化、降成本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一次性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
(六)绿色建造示范项目,奖励标准,通过雄安新区绿色建造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通过河北省绿色建造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通过住建部绿色建造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
(七)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标准。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满足《雄安新区绿色城区规划设计标准》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经评审通过后,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项目开工规模达到50%后,并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
(八)其他类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根据具体示范技术、实际建设完成内容、应用效果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补助,原则上补助不高于其增量成本的10%,单个项目(以施工登记函或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为准)不超过300万元。
(九)列入新区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的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依据所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先进性及工作难度予以区别补助,每项最高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金额10~20万元,重要项目补助金额5~10万元,一般项目不进行补助。
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增量成本等因素视新区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新区建设部门依据本办法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中国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必须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基本要求进行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新区建设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申请;
(二)除另有规定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新区财政补贴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成果认定、获得批准、获奖等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方向,应当在雄安新区实施,项目成果能够促进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申报第七项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技术与服务的,申报单位注册地必须在雄安新区。
第十八条 新区建设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核查等,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拟支持项目名单经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无异议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补助(奖励)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新区建设部门纳入拟支持项目库。
第二十条 补助项目原则上实行合同管理,由申报单位与新区建设部门签订补助协议。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一条 新区建设部门对拟支持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择先择优排序,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平衡补贴资金规模,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第二十二条 新区财政部门对年度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纳入新区建设部门部门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新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后的补贴资金年度预算,下达补贴资金指标。
第二十四条 新区建设部门根据受支持项目的运行情况及实施进度,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拨付方式办理拨款手续,具体按照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区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资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的,按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新区建设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和审查受补助单位再次申请补贴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新区建设部门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督促整改、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补贴资金等处理措施,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主要责任人在补贴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新区建设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及孳生利息并与国库系统对账,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拟支持项目库:
(一)按照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二)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逾期不拆除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满3年的;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未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收受贿赂、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由新区建设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并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规向他人透露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信息的,新区建设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通报所在单位,并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新区建设部门、新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建设部门和新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