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2.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贷款服务。加大重点就业群体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加大“雄安纾困普惠贷”投放力度。
3.贷款贴息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倍增,引导企业扩大岗位人才需求。将“雄才卡”持卡人才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全额贴息;对一定额度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新区传统产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新区科技库在库企业给予贴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5月17日。
4.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提升就业能力。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有限,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5.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一定时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年龄在一定范围内的青年,可发放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2022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新区户籍人员的新区注册服务型企业、其他类型企业和参建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可申请新增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每成功介绍一名新区三县户籍人员成功就业(在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7.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2023年至2025年,每年认定新区级充分就业社区(村)达到一定数量,每家给予资金补助,引领带动所在街道(乡镇)实现更充分就业。
8.积极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免试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对符合条件的赴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9.支持国有企业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10.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雄安新区本级及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专业、学历限制,降低开考比例,视情况增加招聘次数。
11.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青年见习岗位2023年征集不少于500个。对吸纳一定年限择业期内河北籍生源全日制大专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吸纳一定年龄范围的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2.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位。2023年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一定数量临时性公益岗位。
13.强化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14.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落实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