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新区企业定期征集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组织行业专家结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和产业培育研究开发应用场景,鼓励支持新区企业开展应用示范,对于购买上述示范应用产品、技术、服务的新区企业,根据实际合同额给予一定补贴。
2.鼓励新区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河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按项目分档次给予一定额度资助。主导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资助标准上浮。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应为参加起草单位前若干名。
3.给予新区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按照《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2021〕28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补助政策优惠的新区企业,按其上一年度享受后补助金额予以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4.支持新区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设备的推广和使用,对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河北省补贴的项目,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5.新区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省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A级工业企业研发机构等)的,新区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配套资金支持。对新区企业成功申报省级重大研发项目且符合新区“5+6”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区按照实际获得专项经费配套资金支持。
6.对各项建设条件满足《河北雄安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被新认定通过的新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新区按照上一年度平台实际研发投入金额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7.对在新区实际运营1年以上(含1年)被初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期满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疏解落户新区或在新区设立控股公司、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年度给予奖励。
8.鼓励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第二年,各项运营条件满足《河北雄安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标准及承诺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对在孵企业毕业后12个月内在新区落地的,给予毕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9.每年对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综合绩效表现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按照《河北雄安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评价要求,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一次性给予补助。
10.以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当年在新区办公的正式在职员工人数为基数,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11.对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