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普查登记对象: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要求,容城县正在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单位清查的对象包括容城县行政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当前,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处于单位清查的关键阶段,普查工作人员已经在辖区内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单位(个体户)搬迁、经营地变更、联系电话变更、无实际经营活动等原因,部分单位(个体户)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且正常经营的普查对象,携带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在2023年10月27日前,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普查机构报到,并按要求进行清查表填报。对逾期未清查登记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清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普查机构或工作人员借清查获取不正当利益,可以向当地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特此公告。
容城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