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雄安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雄安建交字〔2023〕97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雄安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7月22日经新区党工委第28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会同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公安局、宣传网信局、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联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宣传网信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雄安新区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巡游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规范化管理、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交发展水平,合理把握网约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雄安新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五条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新区改革发展、网信、公安、人社、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凡在雄安新区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具备与其经营需要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
(四)具备供交通、通信管理、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八)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协议应包含网约车业务模式说明、账户开立情况说明以及支付流程说明等材料;
(九)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安全生产、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
(十)经营模式、经营人员及经营场所的说明材料;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符合许可条件的,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决定。
第十条 注册地在雄安新区范围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河北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相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河北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二条 拟在雄安新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雄安新区公安机关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或者个人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无抵押登记,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车辆为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四)安装符合国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
(七)登记在企业名下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为申请企业实际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企业名下;
(八)不得违反规定安装顶灯、空车牌等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设备,不得安装具备顶灯、空车牌等相近功能的设施设备,车辆外观颜色和标识不得与雄安新区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拟在雄安新区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向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四)申请人所申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申请人的身份证、驾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平台公司代为办理的,需持申请人委托书);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拟在雄安新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向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勘验、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后,提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行车记录装置,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勘验。
勘验合格的车辆,监管平台自动生成《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
申请人持《变更车辆登记使用性质通知书》和勘验证明材料,到雄安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申请人持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通过雄安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对车辆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六条 拟在雄安新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有3年以上的实际驾驶经历和符合要求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拟在雄安新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拟在雄安新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雄安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须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对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经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网约车驾驶员办理注册或者延续注册,应当通过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向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教育记录等。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向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每年组织对注册期内的网约车驾驶员开展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后向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雄安新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互认。驾驶员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可前往雄安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进行从业资格变更,跨类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但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注册前,应当先行注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第四章 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使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并确保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将车辆相关信息向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完成资格注册,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合规用工,履行用工责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驾驶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对驾驶员进行劳动管理的,与驾驶员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选择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接受监督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员开展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治安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公布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服务投诉和驾驶员申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设立并公布24小时受理服务电话;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完整号牌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车辆号牌信息;
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平台数据库须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新增、变更或者撤销运营模式的,应当提前30日向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告知。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完成相关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
(二)按照综合交通枢纽站区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运营秩序;
(三)配合、协助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检查,督促从业人员接受相关管理部门案件调查,对从业人员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五)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严禁存在下列经营行为:
(一)招募或者诱导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展经营;
(二)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放注册或者派单运营;
(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以及参与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聚合平台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四)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在车辆内饰以外的部位做广告。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设施设备完好;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卫生整洁;
(四)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五)随车携带或者可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进入综合交通枢纽站区后应当在站区规定的点位上下乘客;
(八)车辆所有权属企业或者单位的,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完成网约车驾驶员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车辆所有权属驾驶员个人的,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运营;
(九)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
(十)不得对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二)接受行政检查,全力协助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十三)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雄安新区网信、通信和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雄安新区网信、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服务所在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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