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改发〔2023〕432号
关于制定雄安新区普通高中学费的通知
雄安新区各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制定雄安新区普通高中学费(试行)的通知》(雄安改发〔2021〕22号)实施有效期届满,按照《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知》(冀价行费〔2015〕221号)等文件规定,经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雄安新区普通高中学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并将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雄安新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700元/生·学期,一般高中学费500元/生·学期。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其他取消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家庭困难的学生等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中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高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执行范围为雄安新区新建区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