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河北雄安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

2023-09-08 13:54:48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2020年4月30日公布 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建立信息畅通、运转协调、联动高效、监督有力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体育、广播电视、市场监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社、气象、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

  第四条 新区管委会及三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综合监管责任

  第五条 谋划布置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本系统行业(领域)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根据本地事故预防工作的需要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检查指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

  第七条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和分析,掌握现状及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部门根据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上级下达的控制目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考核政府与考核有关部门相结合,全过程监督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九条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组织指导监督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清事故直接和间接原因,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查清相关人员的责任;督促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将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指导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本系统行业(领域)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安全社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努力推进“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三章 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定期不定期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上升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形势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工作计划备案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报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和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定期分析,依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为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决策提供依据。定期对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每季度向应急管理部门报送1次。

  第十五条 实行综合监管督查制度,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强化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推进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电力等重点部门的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1次,对其他部门的督导检查根据其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安排。针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某一地区、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对应急管理部门的督查要予以配合,按照督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季节特点或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需求,对安全生产重大、难点和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年初制定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提出检查工作需求,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参加部门及人员、检查对象和范围、检查重点内容等,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制度,对经举报且查实的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督办通知书。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暂时停产和局部停产等强制措施,将整改措施、完成整改时限、负责领导、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反馈。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业(领域)经报告、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督办,依法处理,并将挂牌跟踪督办情况定期反馈。

  第十八条 实行函告和约谈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增幅较大、事故数量接近或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虽经挂牌督办但逾期未整改的,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致函,建议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情况。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起较大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安全警示,督促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部门重点工作部署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通报1次,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综合监管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依法进行审批或者验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破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 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督导本系统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隐患排查整改结果要定期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活动,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停止作业、查封、扣押、通知断电等强制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有关部门要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及时受理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及安全生产的报告或举报,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形势和突出问题,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做好道路客运安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建筑施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特种设备、民用爆破物品、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领域的专项整治,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控”机制建设。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控”机制建设,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本系统行业(领域)的安全标准和“双控”机制建设指导手册,积极拓展标准化范围,推进学校、医院、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全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构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好本系统行业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并建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对失信企业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曝光,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及有关金融机构。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好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失信发布等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逐步构建起高效有序、制约有力的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督促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国家制定并发布的淘汰工艺、设备目录之外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淘汰工艺、设备目录并发布。加强监督检查,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督促有关部门大力推广新型模板和脚手架等建筑业应用新技术、消防新产品新技术、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管、运输船舶和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安全技术。

  第二十八条 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政策,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依法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二十九条 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全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新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普及工作,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项纳入监管重点和检查计划,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事故的社会管理功能。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要结合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改革,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监管经费装备保障,明确监管任务,规范行政执法,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由县到乡镇(街道)到村(社区)网格单元的逐级管理模式,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各级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形成“一网多格、一格多员、全员参与、责任到人、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模式。对事故隐患按类型进行分类分级、编码标定,借助网格化信息系统,建立企业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有效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解决问题。

第五章 综合监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努力构建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队伍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不断提升监管素质,提高综合监管工作效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任务的部门,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指定专门监管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单位、本系统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工作计划做好对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应安全监管职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治理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责任编辑: 李志强
关键词:
+1
新闻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我网立场

020020030100000000000000011100001210607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