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置雄安新区农村危险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危险住宅房屋的治理改造等工作适用本细则。涉及文物保护、传统古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保护等房屋的治理改造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治理改造原则
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三、治理改造主体
房屋所有人是危房治理改造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属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可申请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四、危房治理改造方式
采取“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两种方式。
(一)维修加固
适用于鉴定结论为C级的合法房屋。
(二)拆除重建
适用于鉴定结论为C或D级的家庭唯一合法住宅,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符合城乡规划管控要求。
五、部门职责
三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组织所属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治落实,抽查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危房治理改造的规划审核、测绘管理和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房屋所有人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解危中“家庭唯一合法住宅”的认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危房拆除重建的宅基地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宅基地的审核批准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过程中执法巡查和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资金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房治理改造具体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组织专业力量对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审核危房治理改造相关材料。
六、申请程序
(一)维修加固流程
1.申请
房屋所有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维修加固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维修加固设计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不能提供有关权属证明的,履行“四议两公开”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审核同意后,应将维修加固设计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3.施工
房屋所有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或者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建筑工匠,严格按备案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备案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和核准文件。
4.验收
治理改造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可以安全使用的,解除危房限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拆除重建流程
1.申请
房屋所有人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向房屋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拆除重建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宅基地使用审批表;
(5)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6)拆除重建方案,包含房屋拆除、房屋设计、建筑垃圾清运等方案,建房户可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统一提供的房型中选定房型;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8)不能提供有关权属证明的,履行“四议两公开”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由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
经村民(居民)委员会核实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复审。
3.复审
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召集村民(居民)委员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拍摄原房屋影像,结合建房户申请,确认是否符合家庭唯一合法住宅、未列入征收计划、城乡规划管控要求等拆除重建条件。
4.公示
复审通过后,将拟拆除重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不少于7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会村民(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处理。
5.核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发放同意拆除重建意见书。复审不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工委)应书面告知理由。
6.签订施工合同
建房户应与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经过政府部门认可的建筑工匠签订农房建筑施工合同。
7.批准
房屋所有人凭同意拆除重建意见书和农房建筑施工合同,至乡镇人民政府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放样
申请人在取得建房批准文书后,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9.管理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房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影响、施工队伍进行跟踪管理;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严格按图施工;县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过程管理,确保村庄环境管控。
10.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建房户应会同施工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验。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存入农村房屋建设档案。
11.发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建房户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并将有关资料存入农村房屋建设档案。
七、房屋设计
(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低能耗绿色建筑。具体户型设计参照《河北省村庄房屋改造建筑导则》《河北省农村住宅标准设计图集(冀中分册)》《河北省农村住房设计方案集》执行。
(二)重建房屋应以一、二层独立式住宅为主,设计房屋每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地面标高由村委会根据各村庄地势确定,檐口标高不超过6.5米、屋脊标高不超过9米,房屋面宽不超过14.5米,并应与毗邻建筑相协调。
(三)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城乡规划管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八、资格认定
(一)严格规范拆除重建申请人的资格认定。申请人应为村庄户籍在册的农民,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宅基地使用人条件。
(二)严格家庭唯一合法住宅认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村(居)民委员会、农业农村、房屋征收等部门等进行认定。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宅: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产权的住宅,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申请家庭成员已购买的住宅;
3.申请家庭成员可以继承的住宅,明确放弃继承的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租住的公有住房;
5.其他应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宅。
九、法律责任
(一)责任主体对危旧住房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房屋所有权人弄虚作假、欺骗报批或故意对房屋进行破坏导致危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危房治理改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
(一)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已列入新区或三县建设计划的房屋,暂不受理拆除重建,已明确美丽乡村建设方案的按照美丽乡村方案进行。
(三)三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简化治理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减轻申请人治理改造负担。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