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雄安新区“五新”目标实现,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引领作用,激励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一步解放思想、奋发进取,推动涌现更多有显示度、有含金量的改革开放创新成果,按照《关于促进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制度创新和创新主体
(一)本办法所称制度创新是指各创新主体在贸易、投资、产业、金融、营商环境等领域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形成的先进制度以及开展的特色创新实践。
(二)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实施、参与制度创新活动的雄安新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条 制度创新激励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具有全国首创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书面批示)的制度创新成果。
2.被党中央、国务院(含办公厅)发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3.被党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发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4.被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简报刊发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5.被商务部研究院、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等国内外知名机构评选具有全国复制推广价值,且经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具有全省创新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书面批示)的制度创新成果。
2.经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发文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3.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并发文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针对具有全国首创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对获全国首创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获全国首创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项目,在年度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奖”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针对具有全省创新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对获全省创新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全省创新性制度创新成果认定的项目,在年度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奖”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如一项制度创新成果涉及多家单位,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自行商议后分配,最多不超过3家。
第四条 申报及评审
(一)各创新主体应按照本办法填写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制度创新资金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涵盖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成果说明以及项目认定依据,有关证明材料需一并随附,充分证明申报项目的创新价值。一项制度创新成果涉及多家单位的原则上应联合申报,由牵头单位组织统一申报。
(二)由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新区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评审周期为半年一次,每年6月、12月开展评审活动,评审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后公布。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奖励资金由财政保障,列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年度部门预算。
(二)项目评审并完成公示和公布后,由新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
(一)社会组织、新区企业可自行支配奖励资金,鼓励将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奖励资金用于开展改革创
新工作,在符合财政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酌情用于个人奖励。
(三)各创新主体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到期失效后已申报但尚未兑付的政策资金可延续执行,直至拨付完成。
(二)本办法规定的制度创新成果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全国首创”和“全省创新”的前提下,按照标准从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本办法规定的制度创新成果若同时符合雄安新区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从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本办法执行详见后续申报通知。
(五)本办法由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