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雄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监管部门依法统筹归集存储在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所产生的活期、定期利息,购买国债的收益,以及依法合理安排的其它保本投资收益等资金增值部分。
第三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依法归业主所有,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四条 雄安新区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参考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管理办法。
第五条 增值收益总额核算
当年(分配期间)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总额的确定:
1.收存的维修资金按活期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2.到期的定期存款,所得的利息收益;
3.到期的定期存款利息收益,到期日至分配日期间按活期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4.到期的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
5.到期的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到期日至分配日期间按活期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收益;
6.其他依法合理安排的其它保本投资收益。
以上六项收益总和为当年(分配期间)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总额。
第六条 增值收益分配方式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将定期分配至每一业主账户(即房屋分户账户)。
计算方法:
按年度(分配期间)每日业主账户余额合计数作为累计积数,乘以日增值收益率计算利息的方法。
计算公式:
1. 维修资金累计积数=每日业主账户余额合计数
2. 日增值收益率=增值收益总额/维修资金累计积数
3. 业主账户利息 = 维修资金累计积数×日增值收益率
第七条 增值收益分配操作方式
(一)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分配期间)增值收益分配,并将业主账户利息转入业主账户。
(二)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录入收益分配金额时,应对每一业主账户按第六条增值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并对已获得分配的账户积数清零,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一年度(分配期间)的积数。
(三)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分配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打印相关票据资料,入账、并做好账务处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增值收益机制
分配的增值收益部分直接纳入下一年度(分配期间)的存款余额。
为保障维修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结合维修资金使用率与房屋质保期限,留存约总额1%的维修资金以备使用外,剩余维修资金满2000万元时进行定期存款。
具体留存金额与定期存款方案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利用住宅共有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残值的分配等补充维修资金的事项,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新区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