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京雄两地协同发展,方便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来北京市、雄安新区两地投资兴业,有效简化企业登记提交的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现通知如下:
对于已在北京市、雄安新区任一登记机关设立企业的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提交采用简化版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的,同时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如该投资者再向另一地投资的,允许该投资者提供由已设立企业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简化版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可通过京雄档案一体化系统查询并打印的,免于该投资者提交由已设立企业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简化版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本通知同时适用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企业股东变更及外资并购的相关情形,自2023年5月1日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