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数字办发〔2023〕1号
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有效解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在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雄安新区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雄安新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或示范应用发生交通违法,由驾驶人作为交通违法的承担主体。
第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或示范应用发生交通事故,由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等有关单位请求赔偿。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或示范应用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由驾驶人承担刑事责任,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和生产者、销售者等有关单位存在过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或示范应用发生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时,要着重调查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车辆、驾驶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实时记录并存储的车辆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相关数据情况。
第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或示范应用发生交通事故,在常规检验鉴定的基础上,可以委托相应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审专家委员会、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检测验证。
第六条 道路测试主体、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和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事故情况,应当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相关主管部门:雄安新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联合工作组。
第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河北雄安新区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