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制定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不占地临时路由审查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家、河北省和新区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查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根据《河北雄安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管理办法》《雄安新区管线迁改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不占地临时路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临时路由”)是指电力、燃气、供热、给排水等管线类或基站类等用地(或施工开挖)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信控箱等主体项目配套工程、仅更换配电变压器台的工程以及利用新区综合管廊进行管线敷设的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申请临时路由,并征求临时路由相关利益方意见。对于途经片区规划用地的,应征求片区管委会意见;途经林地、河道等的,应征求林业、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途经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第五条 对于新建片区(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或途径新建片区(组团)的临时路由项目由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上述情形外的临时路由项目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用地面积超标的单个项目拆分成500平方米以下的多个项目申请临时路由。新区以及三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负责对批复的临时路由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批复要求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项目分类
第七条 为优化办理流程,本办法将项目分为审查类或备案类,分别核发临时路由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书。
第八条 备案类临时路由主要包括:
(1)原有线杆高度调整工程;
(2)低压(380伏及以下)用电项目所有外部电源工程;
(3)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原址原线迁改类工程;
(4)整体选线利用现有排管敷设的临时电力、通信工程;
(5)新建片区范围外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且长度在200米及以下的配套电力、给排水工程;
(6)电力生产技改、市场营销、电网小型基建、生产辅助技改、零星购置、电网数字化、0.4千伏及以下低压外线等电网投资工程;
(7)塔基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通信基站类工程;
(8)上级文件规定的可备案类工程。
第九条 备案类以外的临时路由按照审查类办理。
第五章 使用要求
第十条 临时路由因施工作业少量倾轧土地的,需做翻耕处理;施工工艺破坏耕作层的,需要完善复垦相关工作,施工如涉及硬化、挖损、塌陷、占压等损毁土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貌。后期使用过程中,如涉及已批复的控详规实施和重点工程建设,应按照已批复的规划成果与重点建设项目要求调整,必要时,应无条件拆除,消除影响。
第六章 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完临时路由方案后,应先征得路由各利益相关方同意,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由新区办理的项目,在“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由三县办理的项目,各县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办理途径。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要件齐全的临时路由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于应补正的临时路由,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
第七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审查类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路由申请表。
(2)临时路由立项依据。
(3)各利益相关方意见。
(4)临时路由选线路径。
(5)临时路由建设单位承诺书。
(6)临时路由设计单位承诺书。
第十五条 办理备案类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路由申请表。
(2)临时路由立项依据。
(3)临时路由选线路径。
(4)临时路由建设单位承诺书。
(5)临时路由设计单位承诺书。
第八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审查类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临时路由选线方案进行技术核查。核查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核实无误后,按程序核发临时路由审查意见。
重要的项目以及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选址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影响生态环境和城市安全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在申请时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备案类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并满足备案要求的直接核发临时路由备案文书。如项目属于第八条第(8)款的范围,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文件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办理的审查意见(备案文书)非施工许可法律凭证,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其他规范强制性条款发生冲突,按照上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4日印发起试行一年,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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