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2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各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管理要求。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新区和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 中央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等任务进行分配。省级和新区本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进行分配。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等。其中:年度政策任务因素主要考虑国家、省和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等。绩效等考核结果因素主要考虑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省级衔接资金可对发生交通费用的跨市务工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新区本级衔接资金可对发生交通费用的跨县务工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小额信贷贴息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省级和新区本级衔接资金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生产补贴、稳岗补贴等。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包括种植、养殖、手工业、农产品加工等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产业链建设;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等补助;申请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费用补助;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包括开展产销对接活动的费用补助,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补助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村街道路(含通村路)建设、路灯、村容村貌等生活环境治理提升;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维护。省级和新区衔接资金可对村庄内废弃房屋拆除费、清运费等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含建筑物等补偿)。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八条 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各县从到县的中央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保障。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县级确定具体的项目和补助标准,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到县衔接资金支持村庄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其中,中央衔接资金不超过30%。支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条 各县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除特殊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外,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项目库选择。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新区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下年新区本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改革发展局。改革发展局于每年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要加快衔接资金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文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资金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建议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新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因素。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衔接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衔接资金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的相关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七条 新区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和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困难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吸收受益地村干部、群众代表、驻村工作队参与。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衔接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三)鼓励社会公众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责任划分
第十九条 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全程落实各级各部门衔接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分工明确,监管到位、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
(一)下列情形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1.新区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收到的上级衔接资金的,县级未将收到的上级衔接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的;
2.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文件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影响资金项目安排,造成资金滞留、闲置的;
3.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符合规定要求的用款申请后,未及时审核下达支付额度的;
4.县级财政部门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5.新区各级财政部门未会同审计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自评进行抽查的;
6.新区各级财政部门未按同级政府要求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的;
7.新区各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的;
8.新区各级财政部门未落实本办法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二)下列情形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
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衔接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外支出的;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项目时,未论证、未按规定批复项目,以及项目规划不科学、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好,影响衔接资金支付或造成资金浪费和社会恶劣影响的;
4.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不力、入库项目程序不规范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未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审核提交报账资料,以及验收把关、审核认定不严,提供的拨款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造成衔接资金支出慢、闲置和违规支付的;
5.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负责拨付的对个人补助资金,未按规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或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
6.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指标、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开展绩效自评及报送的;
7.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和规定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建立台账的;
8.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的;
9.新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未落实本办法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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