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据《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防范和查处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以委托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和情形
第五条 非销户提取范围。缴存人员发生以下相关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租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 销户提取范围。缴存人员发生以下相关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离休、退职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停缴满6个月的;
(四)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参军、上学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住房支出。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应当一次性合计提出申请,且不得重复申请。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办理还贷提取的,最短提取间隔为一年。
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发生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还贷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扣其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缴存人员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夫妻双方应在新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的住房应在新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提取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多次交易的,该套住房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缴存人员申请了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的,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五条 缴存人员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以外的个人权利人,提取额不得超过出资份额。
第十六条 住房消费类提取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除购房一次性提取、还贷提取以外,用于其他提取情形的,可转入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账户内。购房一次性提取、销户提取的,原则上应当转入缴存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缴存人员调出新区行政区域或外出务工的,由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人的本金及利息一并转出并注销缴存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八条 缴存人员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购房总价及相关费用的总和。
第十九条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新区当年公布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提取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提取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金额。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任一情形,并已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且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并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员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提取额度不超过自负费用,取整到百元。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章 提取凭据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柜面人工提取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缴存人员或缴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缴存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
第二十五条 部分提取。以下情形缴存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预售不动产税务专用收据;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新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购房发票;
(四)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属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首次申请应提供借款合同、还款流水凭证,以后年度申请提取时只提供最近至少一年度还款流水凭据;属于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的,凭缴存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一次性委托公积金中心办理;
(五)用于支付房租的,提供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或支付费用凭证;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登记书、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或支付费用凭证;
(八)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供个人应承担的房屋缴款金额凭据;
(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
(十)缴存人员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材料;
(十一)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等相关凭据;
(十二)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治疗后,可凭相关资料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 额。
重大疾病包括以下九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两年之内的《诊断书》、临床《病历》、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销户提取。缴存人员按照第六条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停缴封存手续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当身份证信息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信息不一致的,另需提供单位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缴存的,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三)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四)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
(五)参军、上学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等。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员家庭支付房租提取的,租房期间,可以每年申请一次。
第二十九条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费用发生后2年以内,一次性申请提取。
第三十条 缴存人员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雄安政字〔2021〕8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