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开展幸福河湖建设
到2023年,以市域为单元,各设区市和雄安新区至少建成1条(个)典型示范幸福河湖
12月28日,河北颁布第二个省级总河湖长令,同意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幸福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3年,以市域为单元,河北各设区市和雄安新区至少建成1条(个)典型示范幸福河湖;以县域为单元,各设区市至少建成3条(个)幸福河湖(与典型示范幸福河湖不重复),定州、辛集市分别至少建成1条(个)幸福河湖。2024至2025年,以县域为单元,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建成1条(个)幸福河湖,到2025年底,全省幸福河湖数量达到300条(个)左右。
意见提出,畅通行洪通道,筑牢安全防线。持续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严禁新增违法违规建筑物、阻水障碍物,确保河道行洪畅通,维护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安全。结合骨干行洪河道治理、江河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河道堤防和病险工程加固等工程项目,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岸坡治理、堤防加高加固、控导工程建设等水工建筑物更新改造,切实提高河道行洪能力。加快城乡防洪排涝建设和水系综合治理。
管控河湖空间,保持干净整洁。河湖“四乱”问题得到彻底清理整治,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持续巩固岸线环境整治成果。实现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全覆盖,提升垃圾处理能力,引导群众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实现河湖垃圾动态清零。推进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取土)行为,积极推进有砂河道治理,按照治河采砂规划完成治理任务。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编制完成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健全规划约束机制,强化岸线分区管控。
保护河湖水体,实现清水常流。建立河湖水资源配置体系,加强水资源供给和保障能力建设。优化调整水系格局,加快构建互连互通、多源互补、循环通畅、联调联控的水系水网,完善水资源调配工程网络体系。强化水污染源头控制、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推进以末端治理为主向以源头防治为主转变,持续提升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严控入河湖污染物总量,确保河湖水体控制断面水质达标。有效控制河湖内源污染,遏制水体富营养化。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加强农村黑臭水体和坑塘水系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
复苏河湖生态,维护河湖健康。统筹外调水、本地地表水和再生水,实施河湖生态补水,满足河湖基本生态水量(水位)需求,修复断流萎缩河湖。强化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加快滨河滨湖生态湿地建设,提高水环境容量。加强河湖重要物种栖息地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增强水源涵养功能,统筹改善水生态水环境。
传承河湖文化,弘扬治水精神。做好以大运河为代表的河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延续历史文脉;整理提炼白洋淀、滹沱河等河湖的历史文化、水乡文化、红色文化;弘扬根治海河和新时期水利建设的忠诚、奉献、担当精神,系统调查梳理水文化、水系变迁和河湖治理脉络,深入挖掘其历史底蕴和时代价值。依托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风景区,大力推进水情教育基地、节水科普基地、河湖长制主题公园等水文化特色场馆和亲水乐水载体建设,构建独具特色的水文化展览展示体系,讲好新时代河湖治理的河北故事。
完善制度体系,提升管护能力。通过引入第三方、设立公益岗、依托河湖管理单位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日常巡(护)河队伍,细化责任,落实经费,配齐设施,健全完善河湖管护长效机制。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深化涉河湖执法监管和履职监督,建立健全水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提升安全管护能力。健全完善上下游、左右岸协同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界河湖管护工作。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根据需要建设智慧河湖。强化科技创新,组织开展重要河湖保护治理科研攻关,积极应用河湖保护治理新理念新技术,逐步形成与幸福河湖相适应的现代化河湖管理体系。
用好河湖资源,促进绿色发展。把幸福河湖建设和城市规划建设、乡村振兴有机结合,依托河湖独特自然禀赋,探索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水兴城、以水兴农、以水兴产,打造沿河环湖经济带。深入挖掘幸福河湖生态价值,充分发挥幸福河湖对周边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培育生态旅游、休闲观光、康养服务、生态渔业等新业态,扶持“河湖+”经济融合发展产业和项目,将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记者苑立立 通讯员任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