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河北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政字〔2022〕43号),为进一步明确雄安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事项,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以下建设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后,按规定免收配套费:
(一)新建项目。利用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在满足安全要求并依法取得使用权限的土地上建设、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已明确全部或部分建设内容为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
(二)改建项目。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新区相关建设规定,涉及配套费征收的项目。
二、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项目所在地配套费征收部门办理减免手续,具体按照《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政字〔2021〕53号)《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细则(试行)》(雄安规建办〔2021〕190号)执行。
建设单位应承诺对所提交的材料、填报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承诺项目认定书因故撤销或运营时间未达最低运营期限的,主动到配套费征收部门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三、减免核定依据和标准如下:
(一)项目认定书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依据。
(二)新建项目,按照项目认定书记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三)改建项目,按照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6月24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对符合免收配套费条件、已提交材料未缴费或已缴费需退费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按照项目认定书中“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办理免收或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