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雄安新区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管理,促进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共享应用和社会化服务,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雄安新区范围内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岩土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是指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形成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成果资料及相关数据库文件。
第四条 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负责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雄安新区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汇交和保管利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接收和资料完整性、格式准确性验收,组织建设岩土地质信息业务应用系统,组织开展对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利用的综合研究,促进雄安新区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共享应用和社会化服务。
(三)依法依规对雄安新区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汇交和保管利用进行监管,保护汇交人合法权益,确保汇交人履行汇交义务。
雄安新区规划研究中心根据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接收和资料完整性复核工作,并配合完成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共享应用和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五条 雄安新区施行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汇交人应向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汇交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汇交凭证将作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要件之一。
建设单位为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汇交人(以下简称“汇交人”),应履行汇交义务。建设单位可委托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单位开展具体汇交工作。
第六条 汇交人应按照如下规定向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汇交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一)汇交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及《雄安新区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内容真实、完整,电子化数据、信息与纸质资料一致。汇交人不得伪造、篡改资料数据,不得在汇交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汇交人应通过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完成线上汇交工作。在提交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前通过自检软件完成自检工作,自检软件可在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下载。若遇系统改造等特殊情况,汇交人应及时通过线下方式向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提交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三)汇交人应在岩土工程勘察资料验收通过之日起180天内汇交。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无需进行汇交,涉密成果资料的归档与保管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出具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完成汇交。汇交人逾期未按照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未汇交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第七条 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管理,促进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共享应用和社会化服务。
(一)通过雄安新区岩土地质信息业务应用系统对汇交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进行保管,并按照有关电子文档的管理规则,保障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二)通过雄安新区岩土地质信息业务应用系统,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公布相关资料目录信息,提供查询功能。
(三)雄安新区各部门和雄县、容城、安新三县各部门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可申请使用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相关数据服务。利用人可向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确认后提供。
(四)参与雄安新区建设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需要,通过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向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相关的数据服务。
(五)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申请或发布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开展相关工作而引发质量问题的,由使用单位及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汇交资料的,由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
(三)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前,汇交人不得承担雄安新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由雄安新区工程勘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