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改委转发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的通知》,定于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通知》明确,在此期间,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按照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基准价(0.3644元/千瓦时)执行,不再上浮。在合理负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基础上计算用户电价,并逐月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和新增线损损益。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据悉,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据介绍,该项措将施惠及全市46.5万户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用电成本1.78亿元。(记者 吴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