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规建字〔2022〕71号
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扬尘防治监管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扬尘防治监管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扬尘防治监管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做好雄安新区空气质量保障与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扬尘防治监管正面清单的组织申报、评审核定、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扬尘防治监管正面清单相关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精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对纳入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通过差异化管控引导建设项目提升绿色施工体系建设水平。
第四条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是新区建设项目扬尘防治监管正面清单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新区质安中心及三县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开展正面清单建设项目的筛选、审核、调整等工作;负责组织新区质安中心及三县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组织进行公示,并督导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
第五条 各片区指挥部负责片区内的正面清单项目建设的协调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属地政府与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对正面清单项目进行监督指导与巡查检查。
第六条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是新区建设项目扬尘防治监管正面清单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织密巡查网格,强化督导帮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督促正面清单各项目落实好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条 各相关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本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雄安集团负责落实集团管理建设的监管正面清单项目督导协调,科学统筹正面清单项目进度、文明施工、物料供应,保障正面清单各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纳入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以下建设项目可申请纳入正面清单:
(一)雄安新区重点建设项目;
(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三)承接疏解、民生保障、城市改造项目;
(四)推行绿色施工体系,申请纳入正面清单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符合纳入范围的建设项目,在做到“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前提下,可以纳入正面清单:
“六个百分百”是指:
1.工地周边100%围挡;
2.工地物料堆放100%覆盖;
3.工地出入车辆100%冲洗;
4.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
5.拆除、土方开挖等100%湿法作业;
6.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两个全覆盖”是指:
施工工地PM10监测全覆盖、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十条 典型示范引领项目可优先纳入正面清单;“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不达标的项目,暂缓纳入正面清单。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可自行向属地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提交如下相关申请材料:
1.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的“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达标自查报告;
3.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姓名及电话;
4.重点扬尘源;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属地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及新区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对提交的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初审,逐条对照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开展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报送新区规划建设局。
(三)新区规划建设局会同各片区指挥部对属地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新区规划建设局委托新区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报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新区规划建设局审核通过后,通过雄安发布等媒体或新区、三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的建设项目正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初审受理部门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对于经过整改或治理提升后符合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项目,可再次按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可随时按程序进行申报;属地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创新审核形式,加快审核效率,初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正面清单的申请、审核等流程均在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上进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在线监控设施不完善、扬尘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暂未达到要求但符合正面清单纳入范围的建设项目,新区及三县各部门要强化精准帮扶,加速改进提升。
第十六条 对于纳入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检查,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执法和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远程执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项目的干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正面清单项目启动现场执法检查:
(一)群众投诉、举报;
(二)媒体曝光;
(三)上级问题交办;
(四)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或超标等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或线索;
(五)其他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第十八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片区指挥部及三县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多部门联合检查。对于联合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推行清单式现场执法检查,减少不必要的项目人员陪同检查和重复性提供材料,不得随意提高监管标准和要求。对涉密区域进行监督检查的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正面清单管理实行计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通过日常巡查检查和非现场执法,对发现问题的正面清单建设项目进行扣分。其中监督记录问题每项扣1分、限期整改问题每项扣2分、停工整改每项扣3分,行政处罚每项加扣3分,扣分周期为半年。
正面清单项目检查频次以每月1次为基准,环境敏感区范围内的项目合理增加检查频次,疏解类、民生类、标志类、应急抢险类等项目适当减少频次。根据各项目分数情况进行实时排名,对于扣分多、排名靠后的项目,则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扣分少、排名靠前的项目则减少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已经完工,不再需要监管的,应当移出正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纳入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剔除正面清单: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督导帮扶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扬尘污染问题的;
(二)建设项目对于扬尘污染问题屡次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三)年度分值低于80分的;
(四)雄安集团及其他建设单位履约考核评定为D级的项目;
(五)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应当剔除的。
前款一、二、五项情形,由属地相关部门提出,报新区规划建设局审核同意,报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剔除正面清单。因第三、四项情形,由新区规划建设局审核后剔除正面清单。
第二十二条 被剔除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向新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辩,理由成立的可重新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被剔除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3个月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 新区及三县要结合正面清单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宣贯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渠道对正面清单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宣贯,确保让每个项目单位都能充分了解正面清单准入标准、动态调整程序、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五章 问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拟纳入新区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贿赂工作人员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施工总承包单位后续项目纳入正面清单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审核相关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存在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接受企业宴请、赠礼或贿赂、恶意阻碍项目申报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正面清单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应当本着科学负责、服务大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参与正面清单纳入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得存在接受项目赠礼、贿赂、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论证咨询意见等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列入“失信名单”进行管理,不得再参加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