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失业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更好地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现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社保补贴业务,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比例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时间:
2022年7月1日-2022年7月8日(节假日除外)
申报地址:
容城县就业服务局(城南政务服务中心611)
咨询电话:
0312-5612886(容城县就业服务局)
附件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所需材料
附件二:河北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三:河北雄安新区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所需材料:
1.《个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本人提交材料时现场填写)
2.《雄安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复印件
3.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
4.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5.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二
河北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雄安政发〔2019〕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区户籍(含在新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其他城乡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4050”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或受管控政策影响撤并、搬迁、关停而失业的人员(以上人员均需有人事档案)。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指经各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三) 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新区规划建设或城镇公共建设,由新区或所在县相关部门统一征地(不含有偿租用)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成员。
(四)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无业状态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复转军人。
(七)高校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含民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
第四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属于原在岗工作后下岗失业、有人事档案、目前尚无就业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证号和存档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二)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被征地(不含有偿租用)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四)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提供乡镇(社区办)相关证明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六)复转军人提供相关复转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七)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证号。
第五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保障事务所在《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系统》。
第七条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初创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需享受完三年社保补贴方可注销,但不得再享受其他政策);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3次,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退出的人员,认定机关应在社会保障卡上注明退出时间及原因,并在《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注销。
第八条 持社会保障卡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就业后,政策执行部分要及时在社会保障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记载标注。
第九条 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之前,需将其享受政策的相关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校验、审核,以确定其真实性。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持证者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弄虚作假、欺骗冒认就业困难人员的,由认定部门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机关及所属工作人员违规认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地区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若与上级出台政策不符,将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三
河北雄安新区灵活就业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服务,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质量,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雄安新区户籍(含在新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主要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营就业、自主就业和临时就业等就业状态(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主和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除外)。
1.自营劳动者:主要指从事个体经营、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
2.自主就业者:主要指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
3.临时就业者:主要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必须是在主动自愿的基础上,具体程序手续是:
1.本人申请,从事灵活就业人员主动自愿登记申报并填写《雄安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见附件1)《就业承诺书》(见附件2),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社区办)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雄安新区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申报认定表》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3.审核认定。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就业服务机构在《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系统》中注明“灵活就业”,并将认定结果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加强规范和就业服务
一是实施动态管理。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等变化情况。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填报《灵活就业人员统计表》(见附件3),按季度专报有关情况。
二是建立退出机制。灵活就业人员认定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时,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申请延期,并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没有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放弃。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被用人单位招用、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中止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视为自动退出并进行就业信息变更。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灵活就业人员退出制度。
三是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禁止定点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主导和参与认定工作,对于出现利用不良手段主导参与认定工作的、资金申领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定点培训机构,依法追回资金,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四是严格执行政策。各县要按照灵活就业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核申报资料,严格执行认定程序和手续。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冒领补贴的,要追回补贴,并追究相关单位和承办人员责任。各县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对认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受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