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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29 12:00:22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规建字〔2022〕77号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建设、交通、水利主管部门,雄安集团,各有关单位:

  经新区党工委委员会2022年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雄安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充分压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规范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鼓励其余各类建设工程在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前提下参照执行。建设工程适用《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开展集中建设管理的,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指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承担安全首要责任,是指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人,应当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组织制定或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做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关键节点安全管控等重点工作。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章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应具备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工程质量安全分管领导班子成员,设立质量安全专职部门,配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建设项目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应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选派项目负责人及工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压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除项目负责人外,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总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人,同一人兼任项目不得超过3项;工程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同一人兼任项目不得超过2项;工程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增补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力量,其总数不少于3人,且同一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的,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人;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工程造价10亿元以上的,配备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按标段实施的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综合管廊、燃气热力管线等工程,除满足前述规定外,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少于标段总数。

  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重新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注明变更情况。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与项目工程类别相适应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工程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造价3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负责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取得中级工程技术职称3年以上;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具备工程相关工作满2年的;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的。

  第八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项目负责人相应组织协调和管理权限,明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同一项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各自对任期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章 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的原则,依法将工程择优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迫使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建设工程;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装配式建筑构配件,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工程施工招投标环节积极运用雄安新区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项目建设工期和造价,保障合理勘察设计时间和施工工期。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合同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技术经济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经济措施和方案,且除特殊情况外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15%,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的停工,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目标。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创建建设工程“雄安质量杯”(雄安精品工程)和国家级工程奖项。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为建设工程“雄安质量杯”(雄安精品工程)或国家级工程奖项的,建设单位宜设立创优奖励,创优奖励费按达到目标工程合同总价的1%-1.5%(最高不宜超过500万元)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 建设程序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报告或施工意见登记函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报告或施工意见登记函的,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许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意见登记函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对于中型规模(含)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如建设工期紧迫且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在取得施工准备函后且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的,方可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施工,并应在动工前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意见登记函前,不得进行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意见登记函开工的,应当加快办理正式建设手续。建设工程未取得正式建设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体量、交付时序等,统筹规划好竣工联合验收单元的划分。除特殊情况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范围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内容一一对应。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以每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内容为单元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第五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坚持中西合璧、以中为主、古今交融,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从减少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出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标准、造价、使用年限等相关指标,细致严谨做好单体建筑设计,坚决反对建筑功能与人的需求相悖、工程结构偏离受力原理、外形上奇奇怪怪哗众取宠的建筑。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向施工图纸审查机构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原设计单位注销、设计内容超越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六章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掌握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工程建设情况,取得水、电、气、通信等地下管线和市政配套建设项目等资料,制定管线迁改或保护计划,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测绘等单位履行地下管线建设及保护相关责任,并向有关建设主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工程实体质量、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收集等方面工作;督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危大工程、关键节点等安全管理重点部位的检查,有效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组织梳理项目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内容和部位,从设计方案、材料性能、工艺工法、施工组织等方面开展原因分析,围绕完善设计方案、细化构造节点、组织示范操作、设置成品样板、强化材料管理、严格过程验收、加强成品保护等全过程环节管理,制定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雄安新区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点检查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检查资料等应形成记录归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赶工期为由降低冬期施工质量管控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冬期施工影响,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严禁迫使施工单位在冬季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严禁弄虚作假、降低验收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开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责任主体按照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编制要求,将工程材料、实体质量等资料,按验收节点完成归档,形成电子化资料和数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文件要求。对于检测结论不合格报告的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参建单位按相关技术标准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并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重点强化检测报告审核确认环节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发现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雄安新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科学配备监理工程师,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履职履约管理,督促其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建设单位应保障工程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项目监理机构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应当相对独立,与施工单位办公生活用房明显区分。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要求,对于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按规定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

第八章 住宅项目交付与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时,应当向购房业主提供住宅分户验收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是住宅项目质量保修的首要责任人,应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置质量保修管理职能机构,指派专职质量保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对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维修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在其注销情形下承接质量保修责任的责任主体单位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及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实施“一会三函”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意见登记函(施工准备函)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施工意见登记函擅自开展工程结构施工的,即为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实施“一会三函”程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意见登记函时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予以严肃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并纳入信用记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等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开展日常行业监管的所有公职人员应当严守党风廉政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主动担当作为,不得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鼓励2022年7月1日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 崔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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