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6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领域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特别是稳定市场主体和稳定就业,保障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增加市场消费活力
(一)开展消费补贴活动。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按照“政府补贴、金融联动、商家促销”的原则,首批统筹50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和扩大消费,引导居民绿色低碳生活。结合新区居民实际需求,重点面向家电、家具、餐饮、商超类消费活动予以支持。
一是家电类。为支持新区居民购买绿色智能家电,在厂家优惠价格的基础上,面向新区居民分批发放数字人民币京东线上优惠券和线下满减红包,分为满5000减500、满4000减400、满3000减300、满2000减200、满1000减100等5种,活动时间为3个月。
二是家具类。为支持新区居民购买绿色环保家具,面向新区居民分批发放数字人民币满减红包,分为满5000减500、满4000减400、满3000减300、满2000减200、满1000减100等5种,活动时间为3个月。
三是餐饮类。为提振新区餐饮消费市场,稳定餐饮市场主体,在参加活动的餐饮商家给予顾客8到9折优惠的基础上,面向新区分批发放数字人民币满减红包,分为满200减40、满100减20、满50减10等3种。
四是商超类。鼓励新区各金融机构结合数字人民币推广活动,每周发放一批满50减15的数字人民币满减红包,可在参加活动的商超使用,活动时间为3个月。
二、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二)降低租金成本。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的新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所在地的减免3个月租金。对于在新区注册且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旅游、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快递物流类小微企业,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6个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10万。
(三)降低运营成本。对于在新区注册的旅游、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快递物流类小微企业,可在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运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5万。补贴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四)降低防疫成本。对于交通运输、快递物流、外卖配送、餐饮住宿、商超零售、文体娱乐等行业中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人群的,除因特殊管理原因外,按照属地原则每周至少组织1次免费核酸检测。对于来返新区的货车司乘人员,在高速公路出口按规定须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实行落地免费核酸检测服务。
三、加大助企支持力度
(五)增强金融信贷支持。协调新区金融机构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投放,确保普惠类贷款利率水平稳中有降。鼓励新区各金融机构切实做好企业续贷服务,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压贷。
(六)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对于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按照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当日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贴息,单家企业最高30万。
(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要求,对于缴纳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确有困难的新区服务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款。
四、加强稳工就业保障
(八)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新区公共服务局指导三县与有关单位建立岗位信息对接交流机制,征集2万个就业岗位,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同步开展就业服务,满足新区企业用工和劳动力求职需求。
(九)支持企业吸纳就业。重点支持企业优先吸纳新区本地劳动力,新区注册服务型企业在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雄安新区三县户籍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在产业互联网平台进行注册并经新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可在平台申领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资金,补贴标准1000元/人。新区注册的其他类型企业和参建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补贴标准500元/人。
(十)建设新区“零工驿站”。支持建设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集招工候工、现场招聘、信息推介、人员匹配、技能培训、政策咨询、劳保维权于一体的免费公益性服务的“零工驿站”,经新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建设方,可通过产业互联网平台申请不高于20万元补贴。
(十一)培育新区劳务品牌。支持建设具有新区特色、行业特征、技能特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高品质劳务品牌,经新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建设方,可通过产业互联网平台申请不高于5万元资金补贴。
三县人民政府、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落实,制定出台相应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对于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除已明确限定期限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