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行洪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妨碍活动的通告
雄政通〔2022〕第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保障人民群众汛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禁止在堤防、河滩地、河道内进行建房(含临建)、开渠、挖井、打窖、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禁止在河道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禁止在赵王新河、新盖房分洪道、老赵王河河道河槽、滩地内种植影响行洪的高杆农作物、林木(如玉米、高粱、芦苇、树木等)。发现种植高秆作物、林木行为的,当事人自行清除,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赵王新河、新盖房分洪道、老赵王河行洪期间造成农作物及配套设施损失的不予补偿。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此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雄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