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维护河北省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2年“促竞争、护民生、保稳定”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今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明确。
《方案》指出,要以政府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行业领域为落脚点,开展“促竞争、护民生、保稳定”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防疫物资、“保健”市场、医药医疗、互联网与平台经济、科技创新、金融、教育等重点行业领域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和曝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切实增强执法效能,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严厉打击仿冒混淆行为
以农村、城乡接合部为重点区域,查处生产销售仿冒农资产品、日用品、食品、建筑材料、服装鞋帽等商品,侵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以网络混淆为重点,严厉打击通过搜索引擎、生活服务类平台等,以“高度相似”的域名、App名称、网站名称、网页设计等,向大企业、名优商品借“势”,“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攀附他人商业标识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或者残奥会运动有关元素开展商业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导致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严厉打击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严厉查处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所做承诺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不一致行为;对美容效果作缺乏科学依据或者支撑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聘请网红等代言人进行直播宣传,代言人利用话术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直播带货”中虚构关注度、流量;利用“网红效应(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虚构评价;虚假交易拍A发B,“寄空包”;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采取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行为;给好评退全款,0元购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以“保健”为名推销普通商品、伪高科技产品、保健理疗产品等,宣传有疾病治疗或预防功能等侵害老年、病弱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等对师资、培训效果等做夸大、不实宣传的行为。
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意见》,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方式领域研究,严查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紧盯医药购销、医疗服务、防疫物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旅游、教育、金融、大宗采购等行业领域重点交易环节,查处通过暗中给付金钱、设备回扣、免费旅游考察、捐赠赞助、学术支持、娱乐性消费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等商业贿赂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持续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关口前移,持续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积极发挥示范效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站点管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发挥商业秘密保护站点的渠道桥梁作用,防范和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监管执法。加强对行业领军企业、创新企业、科技密集型企业等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严厉打击通过频繁跳槽、设立同类型公司、售卖技术和数据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积极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效能。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普及推广《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加强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南》,提高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督促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运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介渠道,讲好保护商业秘密、优化营商环境故事,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商业秘密、尊崇商业道德的良好氛围。抓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推荐申报工作。按照全国价监竞争工作会议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推荐全国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城市,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力度,夯实商业秘密保护基础。
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加强网络电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或限流、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捆绑软件、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网络竞争秩序。
严厉打击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严格按照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要求,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明确公示促销信息,履行优惠承诺。针对节假日、重大庆典、交易展会、“6·18”“双11”集中促销时段,加大对线上促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促销信息不明确、欺骗性有奖销售、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进店送”“扫码送”等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严厉打击商业诋毁行为
针对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重点查处同行业竞争者通过雇佣专业“水军”“黑公关”以及不正当利用媒体和舆论监督等方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田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