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

2022-03-10 17:36:20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致工程建设领域各企业的倡议书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领域的各建设单位、劳务企业:

  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为雄安新区建设和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感谢你们为广大农民工朋友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发展的机会!

  为了保障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工资权益,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提高用工管理规范化水平,营造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特提出以下倡议:

  一、确保工程款的足额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二、全面推行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进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四、配备专职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现场用工、考勤以及编制工资支付表。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到新区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到“先参保,后开工”。已参保项目应严格落实动态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用工人员名单增减变动情况报告新区社保部门,做到所有用工人员应保尽保。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用工人员办理参保,用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按建设工程项目参保但用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落实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七、建立工资支付相关机制。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参加的企业矛盾协调小组,及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八、配合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政府部门对农民工欠薪案件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全面地提供劳动合同、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材料。如被责令整改,应在规定时限内支付劳动报酬,改正违法行为。

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2年3月10日

责任编辑: 王晓娟
关键词:
+1
新闻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评论仅供表达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我网立场

02002003010000000000000001110000121160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