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指示要求,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水价标准,调整工作从2022年至2026年分5年逐步落实。水价调整期间若遇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水价调整时间、调整幅度或其他安排,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或重新安排。
安新县城区供水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依据来源:
1.《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15〕110 号)
2.《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的意见》(冀征发〔2016〕51号文件)
3.《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经费〔2018〕1号)
4.《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安新县城区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安政办〔2016〕16号)
5.《关于建立健全安新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安改发价格〔2021〕5号)
6.《安新县改革发展局关于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安改发价格〔2021〕8号)
7.《安新县改革发展局关于调整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安改发价格〔2021〕9号)
8.《安新县改革发展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安改发价格〔2021〕10号)
9.《安新县改革发展局关于调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安改发价格〔2021〕11号)
安新县燕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