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冀气领办〔2021〕80号)等规定,按照雄安新区要求,将我县全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范围
《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禁燃区工作职责
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改革发展、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牵头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