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深刻吸取湖北十堰、辽宁大连、沈阳等地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全县餐饮等单位用户燃气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域范围内使用燃气的所有餐饮企业及宾馆、酒店、企业食堂等单位用户。
二、检查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容城县餐饮场所用气基本安全条件》等规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保护装置安装:用气场所、气瓶间是否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并正常使用;
2.供气安全:是否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用气合同,燃气经营者是否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
3.钢瓶存放安全:应该设置单独气瓶间的是否已经设置到位;是否存放在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是否有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有2个以上8KG干粉灭火器;使用和备用钢瓶是否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4.用气场所安全:是否按照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是否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是否存在双气源情况;用餐场所是否放置液化气钢瓶;
5.钢瓶安全:钢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检测标牌,是否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报废的钢瓶;
6.燃气设施安全:是否存在胶管过长(应小于2米)、胶管穿墙、楼板、顶棚、门窗等问题,是否两端未用卡箍紧固,是否开设三通或接头,是否存在超期未换(18个月)或老化、龟裂、腐蚀现象;供应多台燃气灶具的是否用钢管敷设主管道,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是否使用不锈钢波纹管且长度不超2米;是否存在暗埋管线;
7.安全用气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是否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是否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是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整治时间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由各餐饮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整改;
(二)联合执法阶段: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由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改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2021年底前检查覆盖比例不低于全县餐饮等单位燃气用户总数的30%;2022年3月底前全覆盖。
四、惩治措施
执法检查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一律采取停业整顿措施,整改完成并通过复核后方可营业:
(一)不能提供燃气经营者合法手续、用气合同的;
(二)未安装燃气报警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用餐场所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四)储气、用气场所不具备安生条件的;
(五)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现场整改的;
(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的。
请全县各类餐饮等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容城县餐饮场所用气基本安全条件》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于2021年11月15日前全部整改到位,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到位。
特此通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