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改发〔2021〕114号
关于调整雄安新区前期物业费的通知
雄安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雄安新区住房物业服务质量,充分展示新区形象,结合新区实际,经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调整新区住房前期物业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住房前期物业费标准,具体见下表。
二、容东片区安置房前期物业服务执行四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为1.30元/建筑平方米·月(含电梯费)。
三、住房前期物业收费定价范围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区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各物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执行范围为雄安新区新建区域,不包括三县城区。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制定雄安新区前期物业费(试行)的通知》(雄安改发〔2021〕24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