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彭韵佳)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组织制定了《(试行长期处方管理规范)》,明确首次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职称医师开具。再次开具和边远地区的条件适当放宽。
规范共分为7章43条,主要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
在长期处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方面,规范明确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规范规定了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明确了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适用的疾病病种和长期处方用药范围等。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在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方面,明确各地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规范明确,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