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管理,规范便道停车秩序,改善群众出行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城区便道违法停车综合整治行动,特此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城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便道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的行为,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
二、管理规定
(一)城区便道及周边停车位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施划,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便道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位。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涂改便道公共停车位,不得以设锁、放置物品等非停放车辆行为擅自占用便道公共停车位。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便道停车时应当停车入位,机动车在停车位内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在规定位置有序停放,不得违规占道临时停车,不得在公园绿地上行驶或停放车辆。
三、整治措施
县综合执法局、公安交警对城区便道违法停车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对驾驶人在现场的违法停放车辆,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将依法拖离;对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和停车位标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本通告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
202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