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轮车、无牌证电动四轮车等车辆管理工作的通告
雄政通﹝2021﹞4号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提升雄安新区城市整体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雄安新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和发展建设大局,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区范围内三轮车、无牌证电动四轮车等车辆非法生产销售、非法上路行驶、非法营运等行为开展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拼装、改装的电动(燃油)二轮车、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21年8月20日起,禁止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本通告的,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扣留车辆,依法罚款并取缔非法营运。
三、2021年8月20日起,禁止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无牌证电动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等车辆驶入雄州路(清河桥-雄州路大牌楼)、将台路、温泉路、古槐路、铃铛阁大街(杨西楼大街东-东外环崔村路口)、文昌大街、人民大街、双侯大街、世纪大街、包装城车站南街、北街路段及雄安站、雄东片区周边道路。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查扣。
四、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电动(燃油)三轮车、无牌证电动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等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雄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