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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试行)

2021-07-27 14:20:01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2021年7月26日公布 自2021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提高安全用电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河北省电力条例》《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冀发改电力〔2010〕1369号)《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新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主要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机构、通信服务、广播电视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第三条 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下简称新区改革发展局)是新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各县改革发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受新区改革发展局的指导与监督。

  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供电中断的危害程度,新区重要用户可以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用户。

  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或特别重要影响,供电中断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供电中断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供电中断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电力用户。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 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第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工作由三县改革发展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统一开展。供电企业应每年9月底前统一组织开展一次重要电力用户梳理,并于10月底前将名单报三县改革发展部门,建立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动态管理制度。

  对于增量重要电力用户,在项目报装环节,由用户根据自身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供电中断的危害程度,初步拟定电力用户重要等级,报三县改革发展部门审核、认定后报新区改革发展局备案。

  对于存量重要电力用户,如发生销户或重要性等级变更,用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报备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接到变更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三县改革发展部门进行报告、调整,经三县改革发展部门审核、认定后报新区改革发展局备案。

  第六条 重要电力用户要严格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有关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设置专人排查整治,做好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河北省和新区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原则上不得选用柴油发电机等高污染设备,并加强自备应急电源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供电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一)重要电力用户管理要求

  电力用户不应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及窃电的行为。电力用户变电站、配电室及电力线路的倒闸操作应执行国家或电力行业安全有关规定和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的规定。

  电力用户应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管理本单位电气安全生产;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试;发现有违反安全工作规程行为时,应立即制止。

  电力用户应随着季节和运行环境变化,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主要包括:防风、防雷、防寒、防雪、防冻、防污、防汛、防过负荷、防鸟害、防外力破坏、防异物搭挂、防小动物等。

  电力用户电气设备运行环境维护,应按照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除电网环境隐患工作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消除环境隐患工作。

  电力用户应对自备应急电源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二)供电企业管理要求

  供电企业要合理制定重要电力用户检查周期,确保及时发现各类供用电隐患。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每3个月至少检查1次。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每6个月至少检查1次。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根据其现场实际用电需要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电力用户现场的自备应急电源配备及使用情况、电气设备运行状况、用电行为合法合规情况等内容开展检查。要结合季节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防雷、防汛、防冻、防污等检查内容。

  供电企业要认真做好缺陷隐患告知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用电安全缺陷隐患,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用户留存,一份由电力用户签收后带回存档备查。对于电力用户拒绝签收的,应通过函件、挂号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正式送达电力用户,确保通知到位、不存遗漏。

  供电企业要严格规范隐患报备管理,对于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等可能导致电力中断的用电安全缺陷隐患,每季度末前函报改革发展部门协调处理。

  供电企业要建立完善电力用户缺陷隐患台账管理制度,会同三县改革发展部门持续督促电力用户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制定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服务制度,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数据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协助重要电力用户定期对其受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

  供电企业应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电力用户可向三县改革发展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供电企业可向三县改革发展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三县改革发展部门按程序审核认定后报新区改革发展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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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崔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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