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建立起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物性固定资产,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权益性资产和多年生生物性资产。
办法提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应明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
在确权登记方面,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分类建立台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其中,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入股分红等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到期后,由县级政府出台具体办法,由乡镇政府全程跟踪,县级相关行业部门重点指导,确保资产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的生产发展项目。
在运营管护方面,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于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分类管护。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级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
在收益分配使用方面,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增收、发展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
在资产处置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栏予以公示。
办法要求,各设区的市、雄安新区要对所辖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问题。县级政府要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或细则,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河北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日报记者潘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