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成果,进一步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水领办〔2021〕18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我办制定了《河北雄安新区2021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河北雄安新区2021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结合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水领办〔2021〕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要在“十三五”基础上巩固深化,以持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以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为根本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继续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认真做好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撤销和调整,完成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排查整治,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及达标治理等相关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撤销和调整管理
三县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法规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撤销和调整工作。在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后,应尽快编制上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完成水源保护区批复工作,并绘制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和图集,建立完善档案,作为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基础。加快推进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以县为单位,2021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划分技术报告并及时报审,年底完成省政府批复。(任务清单见附件1)
按照《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除因饮用水水源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调整和撤销前,必须完成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规问题的清理整治,并上报当初的审批部门调整和撤销。
(二)推进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继续推进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建设,开展保护区勘界、设置界碑,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和标示、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任务清单见附件2),同时对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标牌等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并由三县政府负责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持续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排查整治
三县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各类环境问题整治,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违规违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违建别墅等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对已完成整治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组织“回头看”,并将“回头看”成果及时报送我办。要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巩固整治成效。
启动推进以“千吨万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的农村水源环境监管和治理,对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对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制定“一源一策”整治方案。要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2021年6月11日前将整治方案报送我办备案,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直至问题整改完成。
(四)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能力
新区生态环境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水质全指标分析监测能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设施装备和监测能力建设,满足水质监测需求。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认真分析监测数据信息,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安全形势研判,及时发出水源地安全预警,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加强饮用水供水全过程监管
三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饮用水供水安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定期监测、评估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形式,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并对供水水质负责。
(六)开展饮用水水源达标治理
以县级不达标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情况调查,如存在不达标情况要迅速查找原因,分析水源超标因子和超标倍数,逐一制定不达标水源的达标整治方案,于2021年6月11日前报送水质不达标调查报告和相关整治方案。对非天然背景值影响的水源,要排查对其产生影响的工业企业、居民集聚区、养殖种植等污染源,明确治理任务,制定整治方案,限期完成整治;对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技术规定(暂行)》进行评估判定,确属天然背景值影响的水源,要因地制宜制定水源改造或替换方案,通过水源替代、净化处理等方式,尽快解决水质不达标问题,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七)强化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
2021年底前完成本年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状况评估和基础信息调查,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组织开展细致、彻底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将可能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风险源全部列入档案,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风险应急防控。编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配置移动式应急净水设备,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启动县级城市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实现多水源、跨区域联网供水,确保特殊情况下一定时间内的生活用水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三县人民政府是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负总责,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明确工作任务。三县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县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方案,认真梳理重点任务,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明确时限,确保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各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任务。积极推进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对已划定保护区的水源地,未勘界、立标或设立不符合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予以设立或纠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要求予以清理整治。
(三)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解读和业务咨询,增强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在“12369”热线、微信、网上举报平台群众反映的水源地保护问题要高度重视、限期办理、认真反馈,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形成保护饮用水源安全的强大舆论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三县要健全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将重点工作和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强化跟踪督查,严格考核奖惩。依据有关规定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附件:1.雄安新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2.雄安新区“千吨万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