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改发〔2021〕19号
雄安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雄安新区新建区域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设施正常投运,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节约能源、保障民生”的原则,制定了雄安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时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经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用气第一档年用气量为0-300(含)立方米,价格为2.65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00-500(含)立方米,价格为3.18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为50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在第一档时,低收入家庭按照第一档用气价格的80%执行。超过第一档时,按照普通居民用气价格收取。具体见附件1。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为3.20元/立方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气价执行。
三、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具体办法见附件2。
四、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稳定供应,价格执法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五、执行范围为雄安新区新建区域,不包括三县城区。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高铁站片区非居民公共服务产品临时价格收费标准的通知》(雄安改发〔2020〕32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1.雄安新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2.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1
附件2
天然气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方案
一、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价格调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非居民用气: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季节浮动价格不受周期限制。
二、启动条件
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影响,在联动周期内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居民销售价格调整,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非居民销售价格,企业须及时作出调整,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联动周期内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实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三、价格联动计算方式
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综合购进价格-基期综合购进价格)/(1-购销差率)
调整期综合销售价格=基期综合购进价格+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