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改发〔2021〕20号
关于制定雄安新区供热价格(试行)的通知
雄安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雄安新区新建区域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设施正常投运,根据《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保障民生、鼓励节能”的原则,制定了新区供热价格。经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雄安新区居民供热价格,建筑面积计费价格标准为22元/平方米;计量价格标准为0.117元/千瓦时。低收入家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的80%执行。
二、雄安新区非居民供热价格,建筑面积计费价格标准为35元/平方米;计量价格标准为0.186元/千瓦时。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不再收取费用。
四、实行整体供热的新建住宅,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
五、对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含居民),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对执行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得实行超高加价。
六、供热企业要严格落实供热价格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价格执法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七、执行范围为雄安新区新建区域,不包括三县城区。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高铁站片区非居民公共服务产品临时价格收费标准的通知》(雄安改发〔2020〕32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1年6月1日